“他连100块都不给我!”吉林长春,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他连100块都不给我!”吉林长春,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他连100块都不给我!”吉林长春,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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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连100块都不给我!”吉林长春,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他连100块都不给我!”吉林长春 , 43岁女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 民警在火车站 , 将准备乘坐火车回老家的男子刘某 , 传唤到案后 。 结果是报案的张某被民警刑事拘留 , 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案例来源:吉林长春双阳区法院)事情是这样 , 女子张某与男子刘某、李某系工友关系 。

案发当天 , 刘某吃完饭后 , 叫张某带他和李某去找女子交易 , 张某应允 。 三人寻找未果后 , 张某将二人领到其男友经营的夜宵店内 , 吃夜宵喝酒 。

期间 , 张某喝了约二两杯不到两厘米的白酒 , 刘某、李某一人喝了一瓶白酒 , 张某男友喝了5瓶啤酒 。
吃完夜宵三人在回去的路上时 , 刘某与张某商议 , 其与李某一人给100元给张某 , 与之交易 。 张某应允 。
交易完成后 , 三人一起结伴 , 走回工地宿舍 。
次日张某男友得知此事后 , 便提出与张某分手 。 张某伤心躺在宿舍床上时 , 刘某又来找张某再次交易 , 张某与刘某为之前100元 , 还无支付之事 , 发生了争吵 。
隔壁宿舍的李某听见二人争吵后 , 随即过来放了100元到张某的床上 , 便离开 。
次日上午 , 刘某收拾东西离开工地后 , 张某到派出所报案 , 之后刘某在火车站 , 被民警传唤到案 。
1、张某自愿与李某、刘某交易 , 属于违法行为 , 理论上三人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以上事实 , 有李某、刘某、刘某与张某吵架时在场的几名工友、张某男友的陈述 , 可以相互印证 , 因此张某再想坚持说是被强迫 , 也是没有意义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
由于三人系交易已完成的 , 因此三人并不适用“情节较轻” , 这一款处罚规定 。

2、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交易 , 虽然不构成犯罪 , 但并不影响民警对其与李某、张某的违法行为 , 进行处罚 。 但考虑到本案张某有违法行为的同时 , 又实施了犯罪行为 , 因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 应并入到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中 , 所以警方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3、需要强调的是 , 本案张某作虚假陈述是故意的 , 这与错告、检举失实的情形 , 有本质上的区别 。
《刑法》第243条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到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 , 意图陷害他人受到刑事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张某为了报复与刘某之间的交易纠纷 , 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 , 意图使刘某受到刑事追究 , 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刘某的个人合法权益 , 亦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即系情节严重的 , 故应当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
注意 , 此罪系行为犯 , 在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即成立该罪的既遂 , 至于被害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罚 , 并不影响成立该罪既遂 , 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当加重处罚 。
最终 , 法院考虑到本案张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坦白等悔罪表现 , 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以诬告陷害罪 ,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
若要人不知 , 除非己莫为!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 , 更应警醒那些意图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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