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亲带23个亲戚,一顿饭吃掉两万元,男子逃单属于犯罪吗?( 二 )


目前对于逃单这一行为 , 普遍的司法裁判观点有三种:诈骗罪、盗窃罪和无罪 , 那么何种是主流观点呢?
恐怕大部分人都不会想到 , 逃单无罪是其中最普遍的观点 , 获得了大部分支持 , 我国目前也普遍没有逃单犯罪的案件 , 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对于诈骗罪来说 , 其要求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欺骗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在逃单行为中 , 一般的逃单行为 , 如本案中的“偷跑” , 偷偷溜走虽然可能使老板陷入了错误认识(对方还在饭店内) , 但并没有诈骗罪中要求的财产处分行为 。
具体而言 , 在法律意义上老板并没有真正地将饭菜这一财物交付给逃单者 , 因为其必然会向逃单者追债 , 逃单者事实上可以认为是交付了自己的债权 , 两者是一个合法的民事合同 , 只是逃单者没有履行这一合同 。

而如果逃单者使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 比如冒充自己是领导视察 , 要求免单 。 此时老板答应免单则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 其不可能再向对方追债 , 因而属于诈骗罪 。
同理而言 , 如果将逃单行为视为”欠债不还“ , 那么就很容易理解其为何也不属于盗窃罪了 。 因为逃单者没有剥夺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 , 老板依然享有债权 , 逃单者依然负担债务 , 在法律上其没有能将老板的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 。
综上所述 , 目前普遍观点是逃单者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 其是在进入饭店时和饭店签订了交易合同 , 但在收到货物后没有支付价款 , 或许应当支付给老板违约金 , 但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

2. 本案中的刘某是否应当按此前承诺负担所有费用?
本案中刘某在到达饭店前确实对张某有过承诺 , 即“这顿饭我做东请客” , 因此按照正常情况可以视为其向对方赠与了这顿饭的价值 。
但应注意到 , 在双方口头达成这一合同时 , 刘某仅想请女子一人 , 不可能知道张某会带来众多亲戚 , 其23名亲戚的数量也显然超出常理 , 不可能属于刘某默示允许的范围 。
因此 , 本案中的刘某仅对张某有一份赠与的义务 , 其仅仅只需要负担他自己和张某平均下来的饭钱共计1300元即可 。 剩下的近两万元饭钱应由张某和她的亲戚自行承担 。
【女子相亲带23个亲戚,一顿饭吃掉两万元,男子逃单属于犯罪吗?】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刘某应该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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