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怀孕期间被调岗,月薪从1.4万降到了4千元,之后还被辞退?结果……(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 辞退女职工 ,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但是 ,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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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规定孕期女性不得被辞退 , 正是考虑到女性在职场的困难 。 这一规定 , 也早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 。
然而 , 一些企业仍然将孕期女性视为公司的累赘 , 企图使用各种手段来让怀孕员工主动提出走人 , 规避劳动法的约束 。 面对此类侵权现象 , 女性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 维护自己身为怀孕女性的合法权利 。 而那些女性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得最严重地方 , 公力救济、劳动监察 , 也必须在场 , 必须给力 。
要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工”事件再次发生 , 需要制度为她们“撑腰” , 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 , 持续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 取得女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 这也是消除职场歧视、维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一条根本之路 。
【女经理怀孕期间被调岗,月薪从1.4万降到了4千元,之后还被辞退?结果……】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央视网、山东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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