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骚扰女同事两年,女子最终精神崩溃,为何仅拘留七天?( 二 )


首先 , 应对生活中的猥亵和刑法上的猥亵作出区分 。 生活中的猥亵常常和性骚扰的含义有混同的倾向 , 而刑法中的范围明显更小 , 下文仅论述法律中的猥亵 。
对两者作出法律上的区分 , 根据目前的司法情况 , 最明显的在于受害者和对方是否有身体接触 。 强制猥亵中的猥亵要求必须有身体接触 , 而性骚扰的方式自然远超于此 。
同时 , 猥亵行为也不一定都会被定罪 , 只有强制猥亵的行为才会被定罪 。 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使妇女不能抗拒 , 比如持刀威胁等方式 。

理解了这一区分 , 就可针对生活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况理解其判罚 。 对于公交车、地铁上常见的男子骚扰情况 , 虽然性质极其恶劣恶心 , 但却很少定罪 。
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公共场合 , 施害方自身也害怕被人发现 , 通常很难使妇女进入不能抗拒的状态 , 因此不会定罪 , 仅处以行政处罚 。
当然 , 如果加害者胆大包天 , 持有刀具、枪具等作案工具 , 或者以家人安全 , 当事人人身安全等威胁受害者 , 自然另当别论 , 属于犯罪 。

而对于酒吧旁的酒醉女 , 特别是近些年常见的捡尸者如何处理 , 目前尚有争议 。
观点认为此举是利用了其不能反抗 , 属于强制猥亵的其他手段 , 应定罪 。
但也有司法观点认为 , 当事人的醉酒不能反抗状态并非加害者有意造成 , 而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
加害者违背女子意志无疑 , 但根据其主观恶性应以一般的猥亵行为行政处罚更为恰当 。

2. 判断区分性骚扰和猥亵后 , 如何进行处罚?
目前来看 , 与性骚扰处理相关的处罚法律主要有两个 。
首先当然是专门为女性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第五十八条规定 ,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但此法条的宣传意义显然大于其实践意义 , 单针对此法条难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 还是需要适用其他法律 。

除此之外 , 自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其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综上所述 , 目前的处理方式多为报案后对对方进行行政拘留 , 此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对自己被侵犯的人格权进行起诉 , 与本案处理方式相同 。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对男子的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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