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施暴后生下女儿,犯人从牢里出来后居然要求赡养自己


女子被施暴后生下女儿,犯人从牢里出来后居然要求赡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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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施暴后生下女儿,犯人从牢里出来后居然要求赡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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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以前 , 23岁的翠花被村里40岁的单身汉老王强了以后怀孕了 。 而老王当时已经被判了无期徒刑 。

翠花的父母在得知女儿怀孕以后 , 由于当时科技还不是很发达 , 人们的思想比较落后封建 , 所以翠花的父母在想了又想后便将他嫁给了隔壁村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 。 而后生下女儿小红 , 就这样30年过去了 , 现在小红已经结婚生子 。 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安然的过着自己的日子 。

然而 , 一个男子突然联系到了她 , 就是那个在牢里变现良好从牢里放出来的亲身父亲 , 由于他犯罪的身份和一辈子在牢里身染重病所以现在无法独立生活 , 他就托关系找到了小红 , 要求小红赡养自己或者给自己一些钱 , 否则就公布小红的身世 。 还会到法院起诉 。 小红真是晴天霹雳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 两人就上了法庭 。

那么老王有要求小红赡养自己的权利吗?民法典第1067条 。 成年子女不履平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 。 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 但本案中 , 小红年幼时 , 老王从未抚养过小红 。 那么 , 父母未尽到抚养业务时 , 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吗?最高人民法院 。 对于父母为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 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 需要根据父母为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 。 如果说父母确实是因为经济原因或者是其他客观原因 。 比如说因为犯罪被监禁而没有能力去履行抚养义务的 , 那么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 原因在于基于父母和子女的特殊关系 , 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进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 本案中的老王确实因为犯罪被监禁 。 那么如果按照最高院上面的意思 , 难道小红不能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吗?

【女子被施暴后生下女儿,犯人从牢里出来后居然要求赡养自己】最高院还表示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的虐待 , 遗弃 , 故意杀害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 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 原因在于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 。 无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 说到这儿 , 其实结论就已经清晰了 , 民法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序良俗 。 即便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即便老王已经是疾病缠身失去的生活能力 。 即便 老王是小红的亲生父亲 。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 支持老王的赡养费的请求就是让饱受伤痛的小红母女痛上加痛 。 这也伤害了公众的朴素情感 , 甚至说客观上 , 老王还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利了 。 因此 , 我的结论一定是 , 法院不会支持老王的请求 。 而老王最终只能为自己的犯罪事实买单 , 孤独终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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