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指出 , 个人参与影视投资的正规渠道是向电影的第一出品方认购电影的版权份额 , 因为只有第一出品方才是电影版权和收益的拥有方和分配方 , 联合出品方通常只能从第一出品方处取得电影的小部分份额 , 通过将电影份额二次拆分后再溢价“出售”给个人投资者 。
3月15日 , 南都记者拨打广州禾优影业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 无人接听 , 尝试以媒体身份添加客服微信号 , 截至发稿时尚未通过 。
记者暗访
影视投资信息火爆
发帖者多无授权书
在百度贴吧、QQ群等社交平台上 , 涉及影视投资的信息发布火热 , 影视投资百度贴吧发帖超过3万条 。 发帖者通常在发布影片宣传内容后 , 留下个人微信号或QQ号吸引私聊 , 群里不时会抛出关于影片超高回报率的海报 。 发布的电影项目中 , 绝大多数是近年将上映的大咖出演的大片 , 五六万元起投 。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加了几个发帖者的QQ和微信 , 交流后得知他们并非电影的出品方工作人员 , 他们自称下游宣传方、中介或帮朋友代推 , 均无法提供来自影片第一出品方的出售影片份额授权书 。
QQ群内关于电影投资的信息 。
自称专业影投顾问的杨先生向记者推荐了一部预计今年暑期上映的喜剧大片 。 “我自己也投了 。 ”他称 , 该电影有两家出品公司出售份额 , 成本报价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 。 为何同一部电影的成本计算不一样?他解释 , 联合出品方从第一出品方购买电影份额后再溢价卖出 , 不同的公司溢价不一样 。 个人至少投6万元 , 按6万元投资计算 , 等票房出来后 , 可以获得投资方净收入的0.03% , 票房如果20亿 , 投资者可以获得收益大约23万多元 , “电影这种大投资 , 如果几千几百就能投 , 那应该你自己都会觉得太儿戏了!”
当南都记者提出看第一出品方的出售电影份额授权书时 , 他表示要“先交定金 , 再给你发视频看” 。 记者随后从该电影官网上找到出品方名单 , 他声称的两家出品公司均不在名单中 。
另一名发布电影《流浪地球2》投资信息的网友称 , 该电影成本5亿 , 5万元起投 , “帮朋友代推的 , 都是互相帮忙的” 。 记者随后上网查询发现 , 2021年12月6日 , 《流浪地球2》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发布联合声明称 , 近日市场上出现利用电影《流浪地球2》擅自发布虚假融资信息的情况 , “影片出品方从未亦无计划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任何公开渠道或委托任何机构或自然人开展《流浪地球2》项目融资业务 。 ”
业内人士
下游投资人受益比例非常低
众筹电影对大众而言并不陌生 。 2015年 , 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上映20天便揽下7.3亿元高票房 , 其中89位众筹者投资780万元 , 获得了本息总和3000万元 , 获利近4倍 。然而 , 电影获得分红的前提是需要完成拍摄制作和公映 , 由于前期电影市场封闭 , 造成投资者信息不对称 , 加上电影涉及资金、演员、审片等 , 不可控因素较多 , 极易出现延迟甚至无法上映 , 为投资者带来风险 。 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 , 2021年涉及众筹电影的国内案件超过10宗 , 不少因电影无法如约完成拍摄和在网络平台投播造成合同纠纷 。
电影投资人姚华曾分析电影项目融资的套路:如果一部电影的票房收益是50亿元 , 去除院线收益、电影专项基金税费、发行代理费等 , 真正留给投资方可以进行分配的 , 大概也就是30%至35%之间 。 在这个范围里 , 如果以30%计算 , 50亿元的票房里 , 投资人只能拿到15亿元 。 15亿元里面 , 去除作为基础投资方、制片方、主创奖励等 , 再进行拆分 , 下游投资人能够拿到的收益比例会非常低 。 这种情形之下 , 做成理财产品或拆分份额向他人进行融资 , 绝大部分注定失败 , 极易引发群体诉讼 , 甚至会对影片口碑产生恶劣影响 。 另外 , 上述方式常常导致电影份额被放到一些投资理财群或股票群推销 , “杀熟”情形非常多 , 风险很大 。
律师
公司或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则称 , 投资方将电影份额对外转让或再融资的时候 , 必定是溢价的 , 而合同一般以制作成本或票房预估为前提向投资人“兜售” 。 其中 , 电影核心成本和评估方式极易被虚报或隐瞒 , 涉嫌合同欺诈 。 众筹具有极高法律风险 , 和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此类违法行为距离很近 , 属于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和红线边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也表示 , 对于收取资金的一方没有按承诺使用资金 , 且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的 , 投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 如果企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具备以下特点 , 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并且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 , 则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因此 , 投资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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