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安徽一女子因儿子遭女方悔婚上门索还彩礼反赔6.8万元


得不偿失!安徽一女子因儿子遭女方悔婚上门索还彩礼反赔6.8万元


“婚都不结了 , 彩礼凭什么不退…” , 安徽淮南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故意伤害案件:儿子定亲后 , 因女方家提出退亲 , 51岁女子陶某某(化名)前往协商退还彩礼事宜 , 随后双方发生厮打 。
原来在2021年1月 , 陶某某之子与被害人吴某某(化名)之女定亲 。 后因琐事 , 吴某某家人提出退亲 。案发当天 , 在吴某某家中 , 因协商退还彩礼事宜 , 双方部分家人发生厮打 。
期间 , 陶某某砸伤女方家人面部 , 致其轻伤二级 。 事后 , 陶某某赔偿医药费共计68000元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最终当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 , 笔者稍作整理)

1.冤冤相报何时了!俗话说得好 , 宁结一门亲不结一门仇 , 可现实生活中类似 , 因为婚恋 , 婚姻产生矛盾纠纷太不多 , 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保持冷静克制 , 而不是动辄采取暴力 , 否则不仅不便于事情的解决 , 而且有可能激化矛盾 , 引发更激烈的冲突 , 而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2.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分析需要讨论的问题可能有两个:第一 , 陶某某儿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女定亲 , 但二人实际并未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 , 此前已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实际上 , 对于彩礼问题 , 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 , 从十八经过来看 , 2021年1月 , 陶某某之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女定亲 。 后因琐事 , 吴某某家人提出退亲 。 期间 , 双方没有登记结婚 , 并且也没有共同生活 , 在这种情况之下 , 被害人吴某某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彩礼 。
第二 , 由于陶某某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 , 在协商退还彩礼过程中与对方产生争执 , 并且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 , 尤其是通经过伤情鉴定 , 已经构成轻伤二级了 , 达到刑事案件的入刑标准了 , 为何当地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际上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
与此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应当予以立案 , 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 , 当地检察机关认定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 , 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不过 , 当地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这里的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同时 ,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犯罪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
本案中 ,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考虑到以下因素:
第一 , 鉴于陶某某系初犯 , 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尤其是已经主动赔偿对方医疗费用6.8万元);
【得不偿失!安徽一女子因儿子遭女方悔婚上门索还彩礼反赔6.8万元】第二 , 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也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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