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菜花|「普法」:女学生在景点坠亡 景区为何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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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花|「普法」:女学生在景点坠亡 景区为何不担责】一、案情回顾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 , 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 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 , 该景点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 , 在临崖观景台设有较高的护栏 , 作为开放式的户外景点对于旅游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在警方已排除他杀的情形下 , 结合刘某父母的陈词“刘某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置齐全等” , 推定刘某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 , 判决驳回请求不无道理 。

三、事件反思
(1)“我弱我有理?”
有时候 , 我们的社会文化本身就在传播着“弱者的愤怒” , 因为我们的国家曾经历过那么多的战争和社会动荡 , 这些动荡打击到的是人生存需要里最基本的安全感 , 击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 。 缺少安全体验的结果 , 就是视他人为敌人 。 这些创伤性影响不知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代谢完 , 在这些创伤没有完成修复之前 , 愤怒可以带我们远离虚弱感、伤害感的折磨 , 但是这样的愤怒 , 并不能真的改善我们的生活 。

“我弱我有理”虽然可以让我们的愤怒有了一个看起来合理的释放 , 但是那会更加破坏信任的建立 。 信任的建立是基于安全的、爱的体验的 , 当我们只能用愤怒来保护自己的时候 , 传递出去的伤害也会带回来更多伤害 。 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 , 只要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 , 就会被裹挟着进入那个社会的整体状态中去 , 社会作为一个系统 , 在这个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点上发生变化 , 都可能会引起整个系统的变化 , 所以 , 我们作为个体 , 不管我们做什么 , 最终都可能带来整个社会的某些改变 。 所以 , 社会创伤的代谢 , 其实是落在每一个人肩上事情 , 当我们能为社会负责的时候 , 其实最终受益的会是我们自己 。
这个案件中 , 景区作为被告 , 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在原告自身有过错的情形下 , 争取到保险公司部分补偿 , 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 亦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导向 , 社会风向标正悄悄的转移到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

(2)道德和法律再谈
我们经常说 , 法律是伸张正义的判准 , 也认为法律代表善恶的裁判;也有人说法律不代表正义 , 而是代表平等 , 它不能允许过多主观感情的掺杂 , 无论当事人是善还是恶 , 在法律面前同样平等 , 法律保护受害方 , 同样惩罚加害方 , 站在道德的角度才有善恶 。
社会的稳定要靠国家律法 , 而法律的制定需要道德的评价 , 所以 , 我们无需再纠结于比较德治与法治的优劣 , 无需再争论德与法之间的互斥与不可兼容 , 因为法律处处都充满着道德和人性的光辉 。 正因为法律始终充满着这种光辉 , 我们才能期望着它与道德终有一日会归为一点 , 这点之上 , 法律不再是外力强加于人的一纸条文 , 而是与道德一样 , 源自于内心的一种自觉坚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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