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维持3万元的处罚 。 无疑 , 市监局的上诉理由有一定道理 , 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 行政处罚的目的 , 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 一审法院的判决考虑了岳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及其经营的现状 , 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 因此予以维持 , 对市监局的诉求予以驳回 。 最后 ,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 , 食以安为先 , 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 , 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 给予违法者必要惩罚 , 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 但无论如何 , 都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严惩固然有效果 , 但也不能处以天价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