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轮奸情节被判刑处罚(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厉晨、陈方两人轮奸幼女 。
(两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 减轻处罚 , 陈方起次要作用)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 且应当从重处罚 。

付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 , 趁她人酒醉不能反抗状态 。
实施强奸行为 , 已经构成强奸罪 。
付心、厉晨、陈方、程龙四人趁她人醉酒不能反抗 。
进行共同商议欲奸淫受害者 。

已经着手犯罪 , 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 系犯罪未遂 。
陈锋在明知他人欲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 。
仍为他人提供协助 ,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
在共同犯罪当中系从犯 。

鉴于程龙有自首情节 , 可从轻处罚 。
厉晨、陈方、付心、陈锋四人 , 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可从轻处罚 。
付心、程龙、陈锋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 。
厉晨行为得到了受害者向某及其家属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合相关情节 , 判决如下:
厉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陈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付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程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轮奸情节被判刑处罚】陈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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