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一女子想给男人介绍男性用品,男人想试试产品,就强奸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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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一男子安某通过“陌陌”结识了女子王某 , 王某说自己从事男性用品生意 。 几天后 , 安某微信联系王某容 , 约其出来吃晚饭 , 但王某未同意 。 安某一天喝酒后在微信中以购买男性用品为由 , 将王某约至一停车场附近 。 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将男性用品从车窗外递给安某 , 安某要求王某上车向其介绍产品 。


王某便上了安某的小轿车 , 她坐在副驾驶介绍产品 。 安某扑到王某容身上欲强奸王某 , 王某用手推、用脚踢 , 并在安某试图吻她的时候 , 用嘴咬了安某 。 安某被咬之后 , 反咬了王某一口 , 并打了对方几个耳光 。 王某在挣扎中打开车门 , 滚到车外 。 安某下车对王某实施殴打 , 并把王某强行抱回车内 , 王某被迫与安某发生了性关系 。

很多人都喜欢用软件认识异性朋友但网络上毕竟和生活有很大反差 。 就像王某推销男性用品 , 她就要找有钱男性作为她的客户 。 当她发现安某有点钱就动心了 。 但不是每个有钱人人品都高尚 。 安某看上王某的颜值 , 而王某看上他的钱包 。

王某当时明确反抗了就表明她是不想和安某发生关系的 , 但安某不但侵犯了她还伴有明显殴打行为 , 在此情况下 , 安某和王某发生关系 , 男方就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安某对王某使用了暴力行为 , 王某身体和脸部也受到了轻微伤 , 法官根据这些物证、鉴定报告 , 被害人供诉认定安某犯罪成立 。    但安某不服又提出上诉 , 他的辩护人指出:王某是主动的 , 安某是当地知名人物 , 是企业家同时也有家庭 , 他犯罪主观恶性小 ,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一审法院判决他有期徒刑4年过重了 。 同时他提交了新证据 , 女方收受了男方给与的赔偿款 , 出具了谅解书 , 请求法院判决安某缓刑 。

但法官查明 , 当时安某先亲吻女方 , 王某明确拒绝 , 她从车下跳下但男方下车后又殴打她 , 并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和她关系 , 并不是女方主动的 。 女方不存在过错 , 即使男方在审判阶段给予女方金钱赔偿 , 也不能否认他犯罪事实的成立 。 物质的赔偿只是表明他的认错态度 , 二审法院最后还是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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