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道这是偷盗行为 , 但我选的这种白酒比较便宜 , 没想到还是触犯了法律…” , 江苏连云港 , 发生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盗窃案件:嫌疑人刘某(化名)时年55岁 , 喜爱喝酒 , 几年前来到连云区务工 , 一直辗转在各个工地 , 以打零工度日 。 2021年9月的一天 , 刘某酒瘾犯了 , 可是四个多月前 , 刘某因某些原因失业后 , 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 , 当下正处于无经济收入的困窘阶段 。 刘某无法忍受酒瘾的折磨 , 思来想去后拿定了主意 。 他走进自家附近的超市 , 径直来到酒柜旁边 , 趁无人注意 , 一把抓起酒柜里一瓶价值16元的牛栏山白酒揣进怀里 , 用外套遮挡住以后 , 再若无旁人地离开 。
成功偷到酒解了馋 , 清醒后的刘某故技重施 , 于2021年9月至11月 , 又来到这家超市偷了4次酒 , 每次都只偷一瓶16元的牛栏山白酒 。 直至案发 , 刘某共在该超市先后5次盗取5瓶牛栏山白酒 , 总价值80元 。 近日 , 当地司法机关判决刘某因犯盗窃罪 , 判处拘役五个月 , 并处罚金一千元 , 退赔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素材来源于光明网 , 笔者稍作整理)
1.这酒瘾该是有多大呀!嫌疑人刘某明明知道类似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 并且之前也因为盗窃行为几次入狱了 , 最终抵不过心中的诱惑选择铤而走险 , 这下子又要坐班房了…
2.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分析 , 虽然嫌疑人刘某辩称选择白酒比较便宜 , 并且实际涉嫌盗取的金额不过80元 , 看似只是小偷小摸行为 , 不过由于嫌疑人刘某之前有盗窃前科 , 并且此次作案过程中又连续实施了5次盗窃行为 , 有关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1000元以上 。
当然 , 司法实践中 , 盗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负刑事责任 , 否则只能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给予罚款或者是刑事拘留 , 一般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盗窃行为的 , 也不负刑事责任的 。
也就是说 , 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数额一般达到一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 。
本案中 , 如果从涉案金额来看 , 涉案男子涉嫌盗窃的白酒价值并不高 , 总价值经鉴定才80元 , 可能很难达到刑事案件的入刑标准 。
不过 ,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 包括多次盗窃的通常是指三次以上的 , 如果涉案男子之前有类似行为的 , 然而有可能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入刑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 , 虽然嫌疑人刘某偷取的白酒累计价值仅80元 , 但是五次盗取白酒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 且刘某曾有两次犯罪前科 ,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可以看出 , 对于盗窃行为的 , 如果构成犯罪的 , 其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案中 , 由于嫌疑人刘某曾因两次犯下盗窃罪被判处罚金或拘役等刑罚 , 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再犯 。
最终 , 当地司法机关判处刘某犯盗窃罪 , 判处拘役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某超市经济损失80元 。
【囊中羞涩!江苏一男子连续五次偷二锅头价值80元,获刑拘役5个月】俗话说得好 , 莫以恶小而为之 , 莫以善小而不为!只要是他人财物 , 价值再小也是偷 , 物品再小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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