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故意伤害案”解析:酒后结伙伤人致残自尝苦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故意伤害案”解析:酒后结伙伤人致残自尝苦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故意伤害案”解析:酒后结伙伤人致残自尝苦果】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
当事人邝某 , 河南人 , 1996年出生 。
案情还要从2020年11月21日凌晨3点说起 , 邝某和同案人钟某 , 曹某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一家酒吧喝酒 , 后曹某在酒吧门口纠缠拉扯酒吧女员工 , 被其他酒吧员工劝阻 。 曹某先推倒酒吧员工 , 双方开始争执 。 随后 , 钟某持铁链殴打酒吧员工 , 双方发生打斗 。 其中 , 邝某踢打酒吧员工 , 被害人李某上前阻止时 , 邝某持酒杯打伤李某左眼 , 致其左眼球损伤 , 视力盲目5级(经鉴定 , 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打斗导致酒吧员工蔡某、谢某、关某受轻微伤 。 2020年11月28日 , 被告人邝某投案自首 。

同日被海珠警方刑事拘留 , 2021年1月4日 , 邝某被执行逮捕 。
案发后 , 邝某家属赔偿了重伤者李某经济损失 , 获得李某谅解 。
2021年8月26日 ,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邝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 被告人邝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2021年12月30日 , 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邝某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一人重伤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惟被告人邝某犯罪后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另鉴于被告人邝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 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邝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 , 本院予以采纳 。 被告人邝某自愿认罪认罚 , 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 ,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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