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南京一起跨越伦理的爱恋酿成的血案( 二 )


故意杀人罪是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 , 张林杀害曹玉的行为属于主观有预谋的杀人行为 , 且具备足够的杀人动机 , 犯罪情节恶劣 , 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 只是在案发前 , 张林与曹玉发生过激烈的争吵 , 因此本案具有激情杀人的成分在 。
根据相关法律 ,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 , 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 , 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 , 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 。
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 , 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 , 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 , 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 , 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

尽管激情杀人能减轻部分刑罚 , 但是曹玉的死亡已经成为不可挽救的事实 , 等待张林的 , 极有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伦理道德不可违背 , 法律底线不能践踏 。 从一开始 , 曹玉与张林的这段不伦之恋就是错误的 , 倘若他们能早点悔悟 , 或许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如今这般惨烈的地步 , 只能说凡事必有因果 , 人生在世 , 须得行正义之道 , 守清白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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