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早餐摔倒“竟要求店主赔偿15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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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吃早餐在你店里摔倒了 , 你就要赔偿我15万 , 你不赔我就告你 , 我是女人我是弱势群体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网)
安徽有个小吃店 , 属于供应早餐之类的小本经营 , 有一天早上 , 王女士和同事来店里买早餐 , 因为担心上班迟到 , 所以匆匆忙忙地拿着早餐 , 结果在店里不慎摔倒 , 构成十级伤残 。
王女士在医院养伤期间 , 没了收入来源 , 还要还车贷、房贷越想越气 , 她认为自己摔倒是小吃店造成的 , 于是在出院后 , 王女士将小吃店告上法庭 , 要求小吃店赔偿自己15万 , 理由是自己是被小店里的门槛所绊倒 , 加上地面滑所导致的 。
这个案件看似离奇 , 但却真实发生了 , 法院最后判小吃店有百分之六十责任 ,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
法庭上 , 小吃店老板辩称 , 事发时王女士因上班迟到 , 其在取餐时慌张奔跑 , 导致摔倒 , 同时 , 店内也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牌 , 地面也很干净 , 没有水渍和油迹 , 地面不存在湿滑 , 因而 , 小吃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承担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
王女士则认为 , 自己当时是被小吃店内的门槛绊了一下 , 才摔倒的 , 小吃店存在安全隐患 , 与自己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
那么王女士要求小吃店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认为小店作为经营者 , 别人在你店里买早餐 , 被店内隔断门槛绊倒 , 这个门槛又没有树立警示标志 , 所以小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后当地法院判决:小吃店承担60的责任 , 王女士自身承担40责任 , 饭馆老板赔偿王女士8万多元!
真的是心疼老板三秒钟 , 起早贪黑卖早餐 , 可能一年也赚不了8万块钱 。
【女子吃早餐摔倒“竟要求店主赔偿15万”法院判了】这件事情曝光后网友不淡定了:如果在马路摔倒是不是公路局要赔偿 , 走路撞到树 , 林业局是不是该赔偿 , 喝水被噎死 , 自来水公司是不是也要赔偿?吃鱼被鱼刺卡喉咙 , 鱼塘老板有没有责任?
不过还有些网友表示同情王女士:他们认为王女士是女人 , 属于弱势群体 , 人都摔倒了 , 不就区区8万块钱嘛!现在哪个饭馆一年不赚几十上百万块钱?当饭馆老板 , 要大气!这样生意才能长久……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关注我从案例中学习法律 , 看百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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