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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性侵案 。 男子在酒店房间以遭遇“仙人跳”为由 , 要求两名女子退回嫖资2200元 , 并先后对两名女子实施侵犯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案例来源:四川成都金牛区法院)
34岁男子陆某 , 本是广西的一名民警 。 其在休假期间 , 驾车来到四川成都 , 看望其好友韦某 。 二人见面的当天晚上 , 一起来到餐厅吃饭喝酒 。
二人推杯换盏过后 , 陆某通过韦某联系32岁女子刘某、23岁女子郑某 , 并与其议定以2200元的价格 , 到酒店开房卖淫嫖娼 。
可不曾想 , 陆某在支付2200元后 , 刘某随即就声称要先下楼购买安全套 。 陆某察觉到不对劲后 , 在刘某打开房门欲出门时 , 通过门缝发现门外真有一名男子黎某 。
陆某随即以遭遇仙人跳为由 , 将刘某、郑某拽回房间 , 而一直在门外等候的黎某 , 这时也顺势闯入了房间 , 可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 , 陆某向他们出示警官证后 , 就用手铐将黎某背铐 , 之后还用胶带将刘某双手捆绑 。
随后陆某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 , 要求刘某、郑某将2200元嫖资退回 , 并以不与其发生亲密关系 , 就不让离开为要挟 , 在酒店另一个房间先后强行与刘某、郑某发生了关系 。
事后刘某、郑某报警求助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 当日便将陆某抓获归案 。
陆某到案后 , 也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性质作辩解 , 第一时间就认罪认罚 , 并以初犯、偶犯为由 , 请求从轻处罚 。
实际上 , 陆某能够主动认罪认罚 , 笔者认为是因为其职业使然 , 即其深知只要违背了妇女意志 , 并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不管对方是什么职业、什么身份 , 都不影响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 只是其作案时 , 是在酒精壮胆后 , 误以为对方是从事违法行为的 , 不敢报警而已 。
注意 ,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 并非一定以妇女反抗作为判断依据 。 就本案而言 , 陆某当时是捆绑了刘某后 , 又以要送二人到派出所为要挟 , 致使刘某、郑某受到胁迫后 , 处于不敢反抗状态下 , 被违背意志的 , 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需要强调的是 ,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本案刘某、郑某对性拥有自主决定权 , 因此二人的身份绝对不是陆某实施强奸犯罪的理由 。
根据最高法印发的《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 , 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 , 每增一名妇女一次的 , 增加碁准量刑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 。
意思就是说 , 强奸妇女二人的 , 一般将在5年3个月至8年这个幅度确定碁准量刑 。 注意 , 强奸妇女3人以上的 , 属于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 即强奸妇女多人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鉴于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 且具有坦白情节 ,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 对陆某从轻处罚 , 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其实 , 本案陆某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外 , 其工作也会因其触犯刑法而被开除 , 这就是其知法犯法的代价之一 。 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 , 务必要引以为戒 , 切勿以身试法!
【男子以遭遇仙人跳为由,要回嫖资并强奸两名失足女获刑五年三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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