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中 , 由于王文林两兄弟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大熊猫 , 并且将捕猎的大熊猫私下售卖进行金钱交易 , 且在犯罪后没有及时自首 , 社会影响恶劣 , 触犯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法院判决王文林有期徒刑13年 , 罚款1万元;判处王文才有期徒刑11年 , 罚款1万元 。
有人或许会好奇 , 人的性命难道不比动物要珍贵吗?这种认知当然没有问题 。 著名的法律工作者罗翔曾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倘若人在极度饥饿或者生命遭受威胁时 , 杀害动物并不犯法 , 毕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熊猫 。 可王文林却在损失了三只羊之后对大熊猫进行掠杀 , 并且事后不旦没有及时自首 , 反而私下售卖熊猫肉 , 这必然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 法院的判决是对他们行为最好的惩罚 。
第一次在云南发现的大熊猫 , 还没来得及进入人们的视野 , 就以这种方式离开了 , 不禁让人可叹可惜 。 同时王文林的案件也告诫我们 , 做事切不可任意而行 , 否则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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