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和靓女相识1天后发生关系,欲“再来一次”被判强奸


案例男子和靓女相识1天后发生关系,欲“再来一次”被判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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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和靓女相识1天后发生关系,欲“再来一次”被判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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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和靓女相识1天后发生关系,欲“再来一次”被判强奸


去年7月份 , 30岁的小伙取某某在酒吧上班的时候 , 店里来了一靓女 , 名叫芳某某 。
当取某某见到芳某某第一眼时 , 不禁心神荡漾 , 女子太美了 , 真恨不得立马就将她紧紧搂在怀里 。



取某某有情 , 让他惊喜的是 , 芳某某对她有意 , 就这样两人加了联系方式 。
当天晚上 , 迫不及待的取某某将芳某某约到自己的宿舍 。
自己的地盘当然是自己做主 , 二人尽情享受了鱼水之欢后 , 取某某意犹未尽 , 见芳某某面色绯红, 一时间又不禁心猿意马 。



他控制不住自己 , 饿狼扑食般把芳某某抱住狂吻 。 然而 , 这次芳某某并没有顺从 , 而是极力反抗 , 表示自己要回去了 。



取某某不肯 , 竟然咬着芳某某的脸部和舌头 , 芳某某气得不行 , 立马给他一巴掌 , 决定报警 。
事后 , 经过鉴定 , 芳某虽然受的是轻伤 , 可取某某难逃法网 。 他因为违背芬某某意志 , 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 还好芬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 取某某只是因强奸罪(未遂)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可能有网友会有疑问 , 强奸罪和强奸未遂的判罚是一样的吗?
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 , 解释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是行为犯 , 只要对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 , 即使未遂 , 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法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而不是应当 。 因此 , 强奸未遂也有可能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可能 。
个人看法 , 取某某虽然有过错 , 不应该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 , 强迫芳某某顺从自己 , 甚至还用暴力手段伤害她人 。 可是芳某某的做法也不可取 , 哪能和陌生人认识一天就主动“献身” , 女生的矜持和自爱自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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