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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自己闯进来被野猪夹夹伤的 , 我不赔!”陕西鄠邑 , 一农民为了制止野猪破坏庄稼地 , 遂在田里放置了野猪夹 。 一陌生男子脚被夹成轻伤后 , 遂将庄稼地的主人 , 告上法庭 , 索赔29万元 。 (案例来源:陕西鄠邑区法院)
刘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 , 收入来源主要是靠在庄稼地种植农作物和家里养几头猪 。 刘大爷因为自家种的农作物经常被野猪破坏 , 于是到镇上买来几个野猪夹 , 放置在庄稼地的几个角落 , 用来制止野猪破坏前来破坏 。
事发当天凌晨3时许 , 男子徐某闯入庄稼地被野猪夹夹住后 , 由于没带手机无法向他人求助 , 遂一直等到天亮被刘大爷发现后 , 才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 后经鉴定 , 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 。
徐某多次要求刘大爷经济赔偿未果后 , 遂告上法庭 , 要求刘大爷赔偿其经济损失29万元 。
注意 , 本案是一起民事案件 , 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 , 该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在法庭上 , 徐某一方主张说刘大爷在庄稼地里放置野猪夹对其造成了伤害 , 存在过错 , 需承担侵权责任 。
然而刘大爷则辩解称 , 其放置野猪夹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野猪破坏农作物而已 , 何错之有?而且徐某是自己半夜三更闯入庄稼地的 , 其应当承担后果 , 再者其已经在发现徐某受伤后 , 第一次时间将其送医救治 , 即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 因此其不需要承担责任 。
那么从法律上讲 , 刘大爷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需要强调的是 , 即便行为人确实存在过错 , 也并不一定要承担所有责任的 。 即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所造成损害的比例 , 来划分责任的 。
本案中 , 刘大爷在庄稼地里放置野猪夹是为了制止野猪破坏农作物 , 且在事后将徐某送医救治 , 表面上看 , 好像没有什么问题 。 但是 , 正如刘大爷所说其目的只是为了制止野猪 , 因此其可以在放置野猪夹的位置附近挂一个显眼的标志牌 , 防止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 。
意思就是说 , 刘大爷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 , 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至于徐某 , 其作为一个成年人 , 其应当知道半夜三更闯入庄稼地的危险性 , 即其应当要为其冒险闯入庄稼地所造成的后果 , 承担主要责任 。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 , 判定徐某需承担85%的责任 , 刘大爷需承担15%的责任 , 即赔偿徐某4.3万元 。
【一陌生男子脚被夹成轻伤后,遂将庄稼地的主人,告上法庭,索赔29万元】
最后 , 本案例告诫我们 , 当在庄稼地放置阻止野生动物破坏庄稼地时 , 务必要做好包括提醒他人注的保护措施 , 即需要在显眼的位置 , 悬挂警示牌等 , 以免误伤其他不知情的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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