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救人啊,落得这下场!”赔了50万,还要判刑和开除?我不服( 二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量刑方面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
本案中 , 尽管男子汪某的动机是为了救人 , 但是其行为 , 违反了法律 , 构成了犯罪 , 依法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 。
事实上 , 本案发生后 , 有网友提出 , 汪某作为水闸管理专业人员 , 应当知道 , 水库开闸放水前 , 应当对下游群众进行提前疏散 , 否则 , 突然放水 , 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造成的危害后果 , 是极其严重的 。
即使在汛期 , 政府部门要作出开闸放水的决定 , 也是极其不易的 。
本案汪某应该庆幸 , 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 其鲁莽行为 , 想想就后怕 。

二、本案事发后 , 汪某经公安机关传唤 , 主动到案 , 积极配合 , 为何没有被认定为自首?构成自首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 , 一是主动投案 , 二是如实供述 ,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本案中 , 汪某经公安机关传唤 , 主动到案 , 可构成主动投案 , 但是 , 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 因而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根据以上规定 , 不能认定为自首 。
犯罪后自首的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本案中 , 汪某的行为 , 不能认定为自首 , 也就不具有这一从轻处罚情节 。

三、本案汪某最大的心结 , 是其认为 , 他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而是出于好心救人 , 结果不但赔偿了50万元 , 还要被单位开除 , 丢工作 , 法律上应如何评价?本案经媒体报道后 , 很多网友对汪某寄予了同情 , 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 。
确实如此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 , 违法犯罪 , 受到刑事处罚后 , 应该按规定开除公职 。
本案男子汪某 , 其身份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 其中 ,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
因此 ,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 , 汪某还还会受到开除处分 , 丢掉工作 。
从汪某个人角度来看 , 其行为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 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 纯粹是为了做好事 , 救人 , 没有想到的是 , 最后却赔偿了50万元 , 还要丢工作 , 实在难以接受 。

但是 , 从社会管理 , 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 , 汪某的行为 , 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
正如有网友提出的 , 汪某作为水闸管理的专业人员 , 其应当知道 , 水库突然开闸放水 , 对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 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
没有经过批准 , 没有对下游群众进行提前疏散 , 突然开闸放水 , 可能给下游造成的危害后果 , 有多么严重 , 是难以想象的 。
事实上 , 即使是在汛期 , 政府部门要作出开闸放水的决定 , 也是非常艰难、极其不易的 。
汪某真应该庆幸其鲁莽行为 , 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 否则 , 他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 将会是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和规章制度 , 从某种角度上看 , 其实是人类千百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 , 很多看似无情的条款 , 其实是人类用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 。
因此 , 法律就是法律 , 只能遵守 , 不能违反 , 也不能有任何理由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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