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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江苏盐城 , 32岁男子汪某 , 是水闸管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 , 事发当天 , 他上班时 , 按惯例巡查水库 , 突然发现一名男子被水闸闸门卡住 , 情况十分危急 。
他连忙跑步上前 , 仔细查看 , 此时 , 被困男子的身体 , 正艰难地支撑在栏杆边 , 上半身子向下倾斜 , 眼看着即将掉下去 。
而下面就是几百米的陡滑大坝 , 一旦发生意外 , 后果不堪设想 。
【“我是救人啊,落得这下场!”赔了50万,还要判刑和开除?我不服】汪某连忙向上级请示 , 却发现领导不在 , 为了救人 , 他来不及多想 , 立即开闸放水 。
被困男子得救了 , 但是 ,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 , 此时 , 下游男子于某正在捕鱼 , 突如其来的大水 , 将其冲入激流中溺亡 。
事后 , 汪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其家属积极配合 , 赔偿了死者于某50万元 , 取得了谅解 。
法院审理时 , 公诉机关对男子汪某的指控 , 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过失类犯罪 ,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公诉机关的指控 , 主要内容为:
1、本案男子被困水闸闸门 , 不属于紧急突发事件 , 汪某的行为 , 违反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相关规定;
2、汪某在没有按规定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 , 擅自开闸放水 , 其行为 , 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规定 , 其行为违法;
3、汪某在工作中 , 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 违章作业 , 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 其行为 , 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
4、本案汪某具有坦白情节 , 同时事发后积极赔偿 , 获得了被害人于某家属的谅解 , 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法庭上 , 汪某则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 坚称其没有违反业务操作规程 , 当时的处置 , 系紧急情况下为救人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 属法律允许的应急救援行为 。
同时 , 下游捕鱼人于某死亡 , 是自己无法预料的 , 属意外事件 , 自己已给积极予了赔偿 , 因此自己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汪某违反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未经批准同意 , 擅自开闸放水 , 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 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同时 , 考虑到其主观上是为了救人 , 事后积极赔偿 , 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 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 , 可从轻处罚 , 遂作出判决 , 判处汪某拘役6个月 , 缓刑8个月 。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 , 汪某不服 , 虽然只是判处了缓刑 ,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 , 受到刑事处罚后 , 他将会被单位开除 , 工作不保 , 这是非常难以接受的 。
于是 , 汪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
【律师看法】
一、本案男子汪某的行为 , 虽然其动机是好的 , 但其未经批准 , 擅自开闸放水 , 违反了法律规定 , 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理论中 , 动机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 , 比如行为人为了给自己母亲治病 , 挪用公款 , 其行为 , 依法仍然构成犯罪 。
此前媒体也曾有过报道 , 有官员贪污公款 , 捐给希望工程修建学校 , 该行为 , 不影响犯罪构成 。
同样的 , 影视剧里 , 古代灾难年代 , 民不聊生 , 有官员未经朝廷批准 , 擅自开仓放粮 , 拯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之中 , 但是 , 该官员的行为 , 依律法仍然是犯罪 。
本案中 , 男子汪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 在没有按规定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 , 擅自开闸放水 , 违章作业 , 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 其行为 , 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属过失犯罪 ,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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