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4岁员工下班打卡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二 )


行他字第13号)中均已明确 ,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因此 , 公司所述黎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 , 因此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 , 不予采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 2016年3月28日)第二条规定 ,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 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黎叔原职业为粮农 , 无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退休关系 , 其生前并未享受上述规定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 。 因此 , 对于公司所述黎叔已享受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因此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 , 亦不予采纳 。
综上 ,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在下班打卡时猝死 , 应当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
行他字第10号)规定 ,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发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 , 实现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主要目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 应当对主体、时间、空间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 , 以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定性准确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本案中 , 黎叔系外埠进城务工农民 , 于2018年12月19日入职公司 ,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 , 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 , 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 , 后经鉴定符合猝死 。 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
综上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北京:64岁员工下班打卡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公司仍不服 , 向高院申请再审 。
高院裁定:人社局认定黎叔属工伤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亦无不当
高院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
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
行他字第6号)的主要精神 , 人社局认定黎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 , 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亦无不当 。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
案号:(2021)京行申1180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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