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 ,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 虽然朱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 , 不过如果他没办法提供当初的证据 , 证明自己本来的意图是存储而非理财 , 那么他也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 。 因为票据、合同以及银行保留的信息都可以证明 , 他当初已经同意购买基金 。 法律是讲证据的 , 不能仅因为朱先生的言语就认定他说的都是真的 。
朱先生和基金公司签订的这个合同 , 其实是一种自动续约合同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 这类合同是比较常见的 , 比如某支付软件提供的自动支付业务就是如此 。 自动续约合同并不是说一定要循环下去 , 也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解除 。
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假如朱先生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合同的事项规定 , 那么按照该规定进行解除;如果没有的话 , 朱先生与基金公司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
其实这起案件 , 如果事情的真相如朱先生所说 , 他在办理业务时 , 被工作人员诓骗 , 那么该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 不过与此同时 , 其实朱先生自己也应当为自己的疏忽而埋单 , 毕竟在日常生活中 , 当我们与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 , 签订任何文件都需要仔细阅读之后再签字 , 这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 也是我们对自己负责的体现 。
【浙江男子410万存银行,1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一分都取不了】(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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