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当年杀死李香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 , 郑勇很想知道 , 康某和李香素不相识无冤无仇 , 为何要那么残忍地对待她?康某叙述 , 他原本没打算对李香下那样狠的手 , 2004年下半年他正在合肥打工 , 但收入不高 , 他长吁短叹 , 萌生了想别的法子弄钱的念头 。
案发前 , 康某在外游荡时偶遇了从网吧出来的李香 , 才18岁的李香衣着很精致 , 踩着高跟鞋 , 一看就是日子过得不错的人 , 不知怎的康某忽然有种嫉妒情绪 , 自己过得那么惨 , 这小女孩却惬意地玩乐 , 再一看她长相 , 比自己之前见过的女人都要漂亮 , 不由得就跟在了她的后面 。
康某摸清了李香住的地方 , 但因为单元楼有门禁 , 他进不去 , 便沿着水管爬到厨房内准备偷她一些东西 , 期间 , 康某看到厨房有把水果刀 , 顺手就揣在了身上 , 四处翻箱倒柜 。 这时方某的犯罪意图停留在盗窃上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能构成本罪 。
而康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就属于入户盗窃 , 入户盗窃既遂的 , 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 因为它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 不但侵犯了住户财产权、住宅权 , 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QJ等恶性刑事案件 , 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 如康某本来想偷东西 , 声音却惊动了李香 。
李香打开厨房门一看 , 和康某打了照面 , 吓得立刻往大门跑 , 康某唯恐她喊叫引来人抓住自己 , 上前抓住李香对其腹部捅了一刀 , 李香顿时血流不止失去反抗能力 , 康某随即将她抱到卧室床上 , 原本李香受了这一刀并没有死 , 还有被救活的机会 , 但康某看着李香的长相生出色心 , “太漂亮了没忍住” , 竟然不顾她还在流血 , 强行发生关系 。
从盗窃到QJ , 康某自己将自己推入了更深的犯罪深渊 , 现行《刑法》中盗窃罪最高可至死刑的规定已经被取消了 , 但犯QJ罪情节恶劣 , 如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依然可适用死刑 , 更遑论康某后续的行为又为他加上了一条故意杀人罪 。
落网后的康某一边痛哭流涕一边回忆说 , 当天他对女孩施暴后 , 女孩已经完全动不了了 , 只能任由他在屋子中乱翻 , 不经意间的一个回头 , 他发现李香就那么睁着眼睛看自己 , 因为疼痛脸显得有些狰狞 , 顿时背脊发凉 , 心想:“她看过我的样子 , 她要是报警我一定跑不掉!”
并没有找到多少财物的康某 , 起了杀心 , 又举刀残忍地将李香杀害后逃之夭夭 。 他抱着侥幸心理 , 没有潜逃去外地而是回到老家打工生活 , 午夜梦回他始终忘不掉女孩的眼神 , 因为害怕 , 他再也不敢去作奸犯科、引起警方的重点关注 , 本以为过去多年已经彻底安全了 , 却没想到 , 公安机关依然在追查真凶 。
故意杀人是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 , 没有生命无从谈其他 ,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量刑规定比较特殊: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同态复仇的原则 , 死刑在先 , 从重到轻地排 。
相比之下其他诸如QJ抢劫类性质也极其恶劣的犯罪 , 都是基本刑在先 , 最重的刑罚死刑在后 , 因为故意杀人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 , 等待康某的也只有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
司法实践中 , 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处罚或者其他原因 , 又实施另一种犯罪行为的例子非常多 , 正如此案中的康某 , 本意偷东西 , 结果却因为被女孩发现 , 又因为女孩漂亮便起意QF构成了QJ罪 , 此后为掩饰罪行铤而走险灭口 , 终究让自己万劫不复 。 勿轻小罪 , 以为无殃 , 积恶足以灭身 , 自古就是至理名言!
(涉及隐私 , 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 , 配合叙事 。 原创文章 , 禁止任何形式的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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