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年谈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和天理人情( 二 )


张新年指出 , 应该注意到 , 一方面 , “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 , 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 , 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 , 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 , 本身会存在局限性 , 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 , 还有天理人情 , 在特殊情况下 , 为避免机械司法 , 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 , 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
“法律要防止误伤”
张新年还表示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 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 , 并不影响依法索赔 。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 , 威慑不良商家 , 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 , 但有时会造成误伤 。
被判十倍赔偿后 , 王亚琼的婆婆毛妈妈在灶前流泪

如何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 ,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 “在有的案例中 , 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 , 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 ”张新年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 , 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 , 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 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 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 ,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 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 , 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
“对借机敲诈勒索的打假人应予打击”
张新年律师另向法闻社表示:“去年在北京 , 有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要求十倍赔偿 , 法院只判退货款!北京二中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是 , 该打假人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有明显区别 , 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
法闻社检索发现 , 该案的一、二审的案号分别为(2021)京0101民初5715号、(2021)京02民终10994号 , 北京二中院驳回了职业打假人韩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上诉 , 维持了东城法院只退货款的一审判决 。

张新年:这届打假人“质量堪忧”

【张新年谈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和天理人情】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张新年认为 , 某种意义上 , 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丑恶现象的存在 , 既有市场自身原因 , 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 而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非职业打假人 , 都起到了啄木鸟的角色 , 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过于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后的动机 , 毕竟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 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 因此 , 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 , 应依法予以支持 , 但是 , 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 , 借机敲诈勒索 , 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则另当别论 , 应依法予以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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