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发生一起前老板强奸女秘书,令人气愤的强奸案


河南郑州,发生一起前老板强奸女秘书,令人气愤的强奸案



“只怪她朋友圈酒吧喝酒照片太美 , 我情难自已 。 ”河南郑州发生一起前老板强奸女秘书的令人气愤的强奸案 。 28岁的男子杨某年轻有为 , 已是一家传媒公司的老板 。 女子朱某在成为杨某秘书一周后辞职 , 后来杨某和朱某很少见面联系 。 事发当天 , 杨某看到朱某在朋友圈发深夜凌晨在酒吧喝酒的信息后 , 赶到酒吧与朱某一起喝酒 , 然后带朱某回酒店开房 。 杨某想要与朱某发生关系 , 朱某反对 , 杨某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得逞 。 朱某报警 , 杨某因为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杨某28岁 , 年轻有为 , 现在成为一家传媒公司的老板 , 但一直单身 。 一年前 , 朱某来到杨某的公司成功应聘为杨某的秘书 。
杨某对年轻貌美的朱某很满意 , 聘请朱某当自己的生活秘书 , 而且薪资开得比较高 , 朱某当时答应了 。
朱某慢慢发现了异常 , 杨某经常会对自己做出一些暧昧的举动 , 说一些暧昧的话 , 朱某感到很难堪 , 几次提醒杨某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 可杨某一直置若罔闻 , 依然如故 。
一周后朱某实在忍不了愤而提出辞职 , 杨某为了挽回朱某提出给朱某加工资 , 并且保证以后一定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 朱某不相信杨某 , 最终还是决定辞职 。
在朱某辞职后 , 朱某和杨某很少见面 , 没有什么往来 , 一年时间内只见过一次 。
事发当天凌晨2点左右 , 杨某看见朱某的朋友圈 , 朱某发了自己在某酒吧喝酒的照片 , 此时朱某因为喝醉了酒 , 特别漂亮 , 杨某心动不已 , 于是马上就来到了这家酒吧 。
杨某假装偶遇朱某 , 与朱某打招呼 , 杨某问能否与朱某一起喝酒 , 朱某因与四个朋友一起感到很安全 , 于是答应了杨某的请求 。
杨某加入进来 , 他们觥筹交错 , 一直喝到早上5点左右 , 他们都喝得铭酊大醉 。 杨某骗朱某的4个朋友说自己是朱某的老板 , 要直接带朱某去上班了 。 朱某的4个朋友 , 因为喝的迷迷糊糊 , 没太在意 。
杨某喝醉了酒 , 看到朱某也喝醉了酒 , 于是就将朱某带到了某酒店 。 此时朱某吵着要回家 , 但杨某不同意 。
杨某喝醉了酒 , 心生歹念 , 精虫上脑 , 想要趁朱某酒醉想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但遭到朱某的激烈反抗 , 同时杨某可能喝多了酒身体不行了 , 试过多次没有成功 , 于是就停止了 。
杨某在强奸朱某的过程中 , 因为朱某激烈反抗 , 杨某很生气 , 两次殴打了朱某 , 在停下来之后没有将朱某放走 , 而是等到早上8点左右才让朱某离开 。
朱某受到了惊吓 , 惊魂未定 , 等冷静下来之后感到很气愤 , 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才去报警 。 警方很快将杨某抓获归案 , 杨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
杨某太渣了 , 有钱但没有品 , 竟然趁别人酒醉想要强暴别人 , 这种行为在道德上要受到严厉谴责 , 在法律上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1. 杨某趁朱某酒醉之际与之发生关系 , 属于强奸吗?所谓强奸 , 是指违背妇女意愿 ,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 是违背妇女性自主和性自由的 。
    凡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 ,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妇女不敢反抗 , 不知反抗 , 不能反抗的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 , 都属于强奸罪 。
    本案中杨某趁朱某酒醉与之发生关系 , 遭到朱某的强烈反抗 , 属于强奸 。
    2.杨某酒醉强奸朱某 , 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刑法》第18条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这样规定 , 一方面是基于醉酒人对于醉酒后果应该有所预见 , 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种人为的可戒除的行为 , 规定醉酒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长远上减少酒后犯罪 , 维护社会秩序 。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
  2. 生理性醉酒 , 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 。 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 , 行为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 , 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本案中杨某属于生理性醉酒 , 应负刑事责任 , 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杨某在强奸朱某的时候 , 突然停止 , 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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