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妙龄女孩奶茶店内上网,老板起色心,强奸不成生血案( 二 )



男子返回时 , 身上的蓝色雨披已经不见了 , 而且找了一家足疗店 , 到第二天早上才骑电瓶车离开 。
民警调查了男子所到的相关区域 , 有人反映该男子姓郁 , 开了一家奶茶店 。 那家店正好在小雪消失的那条街上 , 民警对郁某实施抓捕 , 最终使其落入法网 。
郁某对所犯罪行很后悔 , 他说案发当晚 , 小雪来店里喝了一杯奶茶 , 在店里停留期间 , 小雪使用店里的无线上网 。 当时店里只有他们两人 , 郁某则在一旁玩电脑 。

时间久了 , 郁某对小雪生出歹念 , 那时已经晚上10点多了 , 看着外面的行人越来越少 , 郁某准备实施暴行 。

他先是将卷帘门拉下 , 然后靠近并抓住小雪 , 小雪面对危险奋力反抗 。 郁某担心被人发现 , 便掐住小雪的脖子使她窒息死亡 。
小雪死后 , 郁某没有立即抛尸 , 而是在次日到家中取了电瓶车 , 趁天还没亮 , 把尸体运到县城西边抛掉 。
律师观点15岁的小雪晚上一人单独到学校外面吃饭 , 然后在奶茶店里使用无线 , 沉迷网络聊天 , 忘记了回去的时间 。 这时 , 奶茶店老板郁某心生恶念 , 企图强暴小雪 , 由于小雪的反抗 , 郁某担心呼救声会被人听到 , 然后将小雪无情杀害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案例:2015年妙龄女孩奶茶店内上网,老板起色心,强奸不成生血案】郁某违背受害人意愿 , 强迫与受害人发生关系 ,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 郁某采取扼颈和捂压口鼻的方式 , 杀害受害者 , 其手段残忍 , 行为恶劣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应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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