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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 肖某因被女友举报猥亵5岁女儿 , 被判刑1年期间 , 肖某喝下防腐剂并跳楼证明自己不存在犯罪 。 事后因一级伤残被监视居住 , 期间 , 肖某上诉 ,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重审期间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撤回了对肖某的起诉 。 肖某认为自己视女友儿女为亲生 , 从来没有猥亵行为 , 他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
按照法院查明的的内容 , 肖某与女友同居一年 , 分手后女友发现怀孕 , 两人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报警 , 之后女友做了人流手术 , 而女友就以肖某多次猥亵自己女儿为由将肖某举报 。 (来源北青网)
肖某究竟有没有侵犯女友的女儿 , 到目前依旧是个问题 。 检察院没有查清事实就将肖某起诉 , 一审法院就将其判刑 。 虽然二审期间 , 检察院撤回了对肖某的起诉 , 但肖某已经被关了几个月 , 而且造成自己身体一级伤残 。 对于这样的结果 , 他申请国家赔偿是完全可以的 。
【男子被举报猥亵女儿,判刑后为证清白跳楼致残,最终证据不足撤诉】虽然有人说 ,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只是说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并没有说他没有实施犯罪 , 他进行索赔的理由是不是有点牵强 。
其实 , 这是对法律行为的定性存在认识误区 。 检察院是我国的公诉机关 ,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到了检察院手中 , 只是通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考验 , 还必须接受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充分 , 事实清楚 , 那就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 , 即便是已经起诉 , 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错 , 也是可以申请撤回起诉的 。
一旦检察院啊撤回起诉 , 不管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还是证据不足 , 在法律上对方就是一个清白之人 , 法律认为他没有实施任何犯罪 。
而本案中 , 恰好是这个情况 , 肖某在二审中被检察院撤诉 ,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他是一个无罪之人 。 问题就在于此前他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刑1年 , 对于服刑的几个月以及自己为证清白跳楼致残疾的后果谁来承担?
国家赔偿法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 但是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指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才可以赔偿 , 并不是说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也就是说肖某被错误关押的时间内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赔偿 , 但是他自己喝下防腐剂跳楼导致伤残的结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
根据赔偿法规定 , 二审改判无罪 , 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意思就是 , 虽然是公安错抓、检察院错诉、但最终是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 , 所以他应该向判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赔偿 。
赔偿的数额 , 并不是说想要多少就可以要多少 , 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的 。 一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按照最新的规定 , 国家赔偿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 如果按照肖某被关押1年365天计算 , 肖某大概可以申请136181.5元 , 加上其他的费用最终15万元左右 。
当然 , 网友说的也有一定道理 , 检察院只是认为证据不足 , 事实不清 , 并不排除存在犯罪的可能性 , 如果事后有证据和事实证明肖某确实存在犯罪 , 检察院依然是可以起诉的 。 但是目前 , 没有证据就必须放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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