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夜宿宾馆摔倒致残,索赔遭拒:谁让你在卫生间穿裤子?( 二 )



从整体情况来看 , 朱小姐在宾馆摔倒受伤致残是基本事实 , 但现在争议的焦点是朱小姐的损失到底是宾馆造成的还是朱小姐自身造成的 , 关键点在于朱小姐洗完澡在卫生间穿裤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只有辨明这一点 , 就能适当归责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宾馆卫生间摔伤人的事件并不在少数 , 因为一般客人在使用卫生间淋浴之后 , 水渍并不能及时地散发 , 会导致卫生间非常滑 , 加上客人自身生活习惯操作不慎的话 , 是很容易发生伤害的 。
因此 , 在法治实践中 ,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宾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如宾馆房间设计是否合理 , 是否有提示告知 ,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 是否设置了警示标识 , 是否采取了防滑措施 , 事发后宾馆是否尽到救治责任等 。
在以往的判例中 , 无论酒店是否尽到责任 , 总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但民法典实行之后 , 对过错责任的划分十分严谨 , 判定是否担责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 如果没有过错 , 法院不会判定担责 。
结合上述已经审定的事实 , 从哪一方面来说宾馆都对朱小姐摔倒受伤没有责任 。 宾馆作为经营者 , 无论是从服务水平还是服务细节上 , 都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如果依然判定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 显然有悖法律公平正义 。
而朱小姐作为消费者 , 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又是长期出差的商务人士 , 应该明知在湿滑的地面站立穿裤子容易因重心不稳导致摔跤 , 但其在洗完澡之后 , 仍然我行我素 , 不顾宾馆的各类安全警示 , 也没有使用宾馆提供的防滑设施和物品 , 最终因穿裤子摔倒致残 , 应当系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2022年4月 , 法院经过综合事实和在案证据 , 认为朱小姐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系朱小姐自身造成 , 并非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 遂依法驳回了朱小姐的各项诉请请求 。 目前判决已发生效力 。
本案最终判定宾馆无责 , 是因为宾馆确实采取了相关措施 , 而且事无巨细地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但如果能够证明宾馆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 宾馆依然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 因此宾馆经营者在服务细节上还有安全设置上要尽量完善 ,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发生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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