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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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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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案例回顾:2年前 , 40岁男子马某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失足女子小颖 , 两人以6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 , 之后两人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 , 并发生了关系 。
事后 , 马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 , 给小颖转了事先约定好的600元费用 , 随后 , 两人相伴着离开了酒店 。 几天过后 , 小颖在该酒店从事其它非法交易时 , 被警方当场查获 。
通过调取小颖的手机转账记录 , 以及该酒店的监控录像 , 警方顺藤摸瓜查到了马某 , 而且小颖也如实供述了与马某的非法交易事实 。
不过 , 由于某些原因 , 警方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调查处理 , 直到2年后 , 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 , 才重新对马某启动了调查 , 并随即以涉嫌卖淫嫖娼将其行政拘留了15天 。
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 , 马某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 , 另一方面 , 他认为即使自己曾经嫖过娼 , 可是已经2年过去了 , 案件早已经过了追诉期 , 警方无权对其做出处罚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本案中 , 马某的说辞是否有理有据呢?警方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合规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
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换句话说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追诉时效为6个月 ,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因此追诉时效也是6个月 。
本案中 , 马某也是依据这一点 , 认为即使自己嫖过娼 , 可是却发生在2年前 , 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 因此 , 警方无权对他做出处罚 。

乍一看 , 马某的说辞似乎有理有据 , 可是 , 为什么警方最终还是对马某做出了处罚呢?难道警方的做法真的不合规吗?
在此 ,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相关规定说的是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而本案中 , 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 , 其实在几天之后便被警察“发现”了 , 只是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查处而已 。
也就是说 , 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 , 由于已经在6个月内被“发现” , 因此 , 并不符合不再处罚的相关要求 。
综上所述 , 就本案而言 , 马某嫖娼后 , 警方2年后对此做出处罚 , 将其行政拘留 , 完全合法合规 。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 对没有本人陈述 , 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 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本案中 , 虽然马某极力否认2年前曾经嫖娼的事实 , 可是警方有失足女小颖的口供 , 她已经如何供述了自己和马某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
而且 , 警方当时还调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 , 清晰地掌握了两人的开房记录 , 以及两人卖淫嫖娼后 , 马某支付嫖资的手机转账记录 , 甚至还掌握了先前两人约定卖淫嫖娼时的手机聊天记录等等 。
而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马某曾经嫖娼的事实 , 因此 , 虽然马某极力想要否认 ,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警方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 , 并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
综上所述 , 就本案而言 , 即使马某不承认自己2年前曾经嫖过娼 , 可是警方根据掌握的证据 , 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的违法事实 。 因此 , 警方以涉嫌嫖娼将马某行政拘留 , 完全合法合规 。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对卖淫嫖娼者 , 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 ,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马某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 , 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 , 完全属于合法合规的处罚 。
最后 , 对于本案 , 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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