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指使他人“强奸”室友,自己却被“强奸”了,她构成犯罪吗?


女孩指使他人“强奸”室友,自己却被“强奸”了,她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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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指使他人“强奸”室友,自己却被“强奸”了,她构成犯罪吗?



前一段时间 , 有一个案例在法律圈引起了极大的讨论 , 很多人都持着不一样的观点 。
事情是这样的 。
【案例再现】李花(化名) , 女 , 是一名大三学生 。 平时住在宿舍 , 宿舍一共住了4个人 。 由于一些生活习惯的不同 , 李花和她的室友王丽(化名)产生了纠纷 , 二人矛盾越来越深 。
一日 , 其他两位室友都和男友出去约会了 , 宿舍就剩下李花和王丽两个人 。 这时 , 李花产生了想要教训一下王丽的想法 。

李花联系了自己在网上认识的一名男性王军(化名) , 告诉了王军自己的学校和宿舍地址 , 要求王军晚上潜入他们宿舍“强奸”王丽 , 并转给了王军一万块钱 。
没想到的是 , 到了晚上 , 王丽突发急性肠胃炎 , 其他宿舍的朋友们送她去了医院 , 宿舍就剩下了李花一个人 。
而王军不知道 , 他还是潜入了他们宿舍 , 随后发现宿舍只有一个女孩 , 于是就将其“强奸”了 。

【女孩指使他人“强奸”室友,自己却被“强奸”了,她构成犯罪吗?】很明显 , 王军“强奸”的是李花 , 这就相当于是李花花钱雇别人来把自己给“强奸”了 。 真是偷鸡不成 , 反蚀把米 。
以上就是案例的全过程 , 在这个案例中 , 王军构成强奸罪那是一定的 。 现在 , 大家争议非常大的是指使王军去“强奸”的李花构不构成犯罪 。
【以案释法】我们假设一下 , 如果当时被王军“强奸”的人是王丽 , 那李花就属于教唆犯 。 他们二人就是共同犯罪 , 王军构成强奸罪 , 李花也构成强奸罪 。
但是 , 现在的问题是 , 王军“强奸”的是李花 , 那么对于李花构不构成犯罪呢?
学界有两种观点:
1.构成犯罪:李花指使王军去“强奸”王丽 , 后来虽然“强奸”的对象搞错了 , 但是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 , 基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的理论 , 李花是构成犯罪的 。 她是教唆犯 , 而王军是实行犯 。
对于他们俩“强奸”王丽的行为 , 由于王丽去医院不在宿舍 , 所以未完成犯罪 , 因此构成强奸未遂 。 对于犯罪未遂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不构成犯罪:李花指使王军去“强奸”王丽 , 但是最后被王军“强奸”的是李花 。 这就相当于自己“强奸”了自己的权益 , 对于这种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 。
以上就是大家争议最多的两个观点 。
【普法】笔者我比较偏向第二种观点 , 不构成犯罪 。 原因如下:
1.在刑法中给犯罪的定义是: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也就是说犯罪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 , 笔者认为 , 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 而不包括自己 。
比如有一个人自杀 , 实质上他对这个社会是没有什么大的危害的 , 他只是放弃了自己生存的权利 , 这是他的自由 , 我们能给他定故意杀人罪吗?很明显 , 是不能的 。
因此 , 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能包括自己 , 那这个案件中李花雇人“强奸”自己是不构成犯罪的 。
2.换个角度再来看 , 本案中 , 李花既是案件发生的教唆人 , 又是案件中的受害者 , 如果我们还要对受害者定罪量刑的话 , 那是不人道的 。 因此 ,基于人道主义保护 , 我们不能给李花这个受害者定罪 , 李花不构成犯罪 。
3.但是 , 对于李花指示王军“强奸”王丽的行为仍然是犯罪 , 只不过对象错误未完成 , 构成强奸未遂 , 可以比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综上 , 笔者对本案的看法是:王军构成强奸罪 , 李花构成强奸罪 , 属于未遂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 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
好了 , 本期内容就给大家分享到这 ,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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