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男子在紫金县“捞偏门”获刑3年!这样的行为已然涉嫌犯罪


广东河源:男子在紫金县“捞偏门”获刑3年!这样的行为已然涉嫌犯罪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通过捞偏门的方法敛取钱财 , 终究不可取 。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
据悉 , 2021年3月3日 , 男子阿刚(化名)和河源市紫金县一家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 从该车行租赁了一台粤P号牌的奥迪A6L小轿车 , 事后 , 阿刚将该车交由他人处置 , 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 , 后该车被抵押变卖 , 经过核价 , 该车价值人民币395000元 , 2021年5月1日 , 阿刚被紫金县警方羁押 , 5月3日被刑事拘留 , 6月8日被逮捕 。
另据查明 , 这已经不是阿刚初次作案了 , 2021年2月4日 , 阿刚与他人合谋 , 以同样的手法 , 骗走了惠州一家车行一台粤L号牌的奔驰E300小轿车 , 该车价值39.93万余元 , 阿刚从中获利12000元 , 当作好处费 。
案发后 , 涉案车辆均被租赁公司取回!审查起诉阶段 , 阿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2021年12月10日 , 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 , 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22年2月11日 , 紫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 被告人阿刚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4万元 。
【广东河源:男子在紫金县“捞偏门”获刑3年!这样的行为已然涉嫌犯罪】法院认为 ,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采纳;量刑建议适当 , 予以采纳 。 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涉案车辆已被取回 , 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本案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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