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划龙船时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将整船人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男子在划龙船时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将整船人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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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划龙船时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将整船人告上法庭,索赔106万


“你们明知道他不会游泳 , 还叫他划龙船 , 他的死 , 你们全部都有责任!”广东广州 , 男子邀请几个同事周末到其村里划龙船时 , 其中一名同事落水后溺水身亡 , 事后同事家属以未尽到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将整船人告上法庭 , 索赔106万 。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男子在划龙船时溺水身亡,事后家属将整船人告上法庭,索赔106万】男子梁某在一广告公司工作 , 入职已有6年 。 端午节前夕 , 其男同事胡某说其村里 , 按照风俗已经将埋在河里的龙船 , 捞起来了 , 遂邀请包括梁某在内的几名同事 , 周末休息日时 , 一起去划龙船玩水 。

事发当天 , 众人先来到胡某家中集合并换好衣服 , 就在大家准备出发前往河边时 , 梁某问胡某船上有没有救生衣 , 并告诉大家自己是个”旱鸭子” , 不会游泳 。 然后胡某说 , 平时村里的人训练是有的 , 人手一件 , 但他们不是村里的人 , 不方便到村委会拿 。 胡某还说没事 , 他水性好 , 真有什么事 , 他也能救 。
可结果当船行驶至几百米处时 , 由于众人事前都没有经过专业训练 , 协调性很差 , 因此当船左右摇摆时 , 梁某意外落水 。 虽然胡某与两个水性较好的同事 , 都下水去施救过 , 可奈何最终也没能将梁某救起 , 导致其溺水身亡 。
事后梁某家属以未尽到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将组织者胡某以及船上其他参与者 , 全部告上法庭 , 索赔106万 。
那么 , 胡某以及其他参与者 , 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 , 这是一起民事诉讼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 , 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其主张 , 那么就会败诉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提出主张一方 , 需举证证明其主张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其次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 如因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简而言之 , 共同参与群众性活动的人 , 出现了意外事件 。 如果组织者以及其他参与者 , 未尽到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的 , 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梁某明确提出自己不会游泳 , 想要救生衣的情况下 , 组织者以其水性好为由 , 表示不需要 , 即未尽到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 , 而其他参与者亦未尽到提醒义务 , 即均存在过错责任 。
最后 , 梁某是成年人 , 其是自身身体的第一责任人 , 其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 , 没有救生衣的情况下 , 却仍然参与危险活动 , 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民法典》规定 , 18周岁以上成年人 , 其应当对事物危险性 , 具有足够的认识、判断能力 , 即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根据各方的过错 , 酌情判定梁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 组织者胡某承担20%的责任 , 其他参与者共同承担10%的责任 。
虽然一审宣判后 , 梁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一审观点 , 故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最后 , 同事之间组织活动:联络感情 , 想法是好的 。 但提醒大家 ,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 , 组织、参加活动务必要做到安全第一 。
对此 , 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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