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张先生是个体户 , 从事批发生意 。 事发当天 , 张先生的客户龙某 , 声称要将30万货款交给张先生 , 让张先生先还给上游供货商 , 还主动提醒说 , 太多现金拿在手上不安全 , 并声称他可以将钱拿到银行给张先生 。 张先生一听到对方主动给货款 , 高兴坏了 , 于是同意了龙某的建议 。
二人来到银行后 , 龙某果然提着30万现金交给了张先生 , 还让他先填转账单 , 等会点清数目对了以后 , 再给他开收据也不迟 。
随后张先生便边数边将钱 , 通过窗口递给银行工作人员 , 确定是30捆百元大钞后 , 龙某便让张先生给他开张收据 , 张先生没有犹豫 , 爽快就答应了 。
就在张先生转身去拿笔和纸时 , 龙某趁其不备 , 将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转账单 , 将张先生填好的转账单调了包 。
龙某拿到张先生的收据 , 并确认张先生将已被其调包后的转账单 , 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 , 便以有事为由离开 。 龙某离开后 , 便示意在银行大堂的同伙陈某 , 盯着张先生的一举一动 。
当工作人员递回转账单 , 让张先生确认签名时 , 龙某就时间掐得刚刚好地打来电话 , 询问其生意上的事宜 , 随后张先生没有仔细核对 , 便签字并拿着回执离开 。
张先生次日发现 , 他存给上游供货商的30万没有到账后 , 才发现自己的转账单被人调包 。 张先生报警后 , 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是龙某与其同伙陈某所为 。 张先生存入的30万元 , 也于当天被人取走 。
张先生在未能挽回全部损失后 , 便以未尽到核查义务为由 , 将银行告上法庭 。
可以肯定的是 , 本案龙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没有异议 , 本文不作讨论 。
那银行需要为此 , 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因对方的过错行为 , 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 , 过错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只有认定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 才需要承担责任 。 反之 , 则无需担责 。
本案中 , 张先生拿30万现金到银行存入他人账户 , 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
《民法典》第919条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通俗地说 , 就是指张先生与银行约定 , 由张先生提供30万资金 , 委托银行将其转入到第三方账户 , 双方的合同就在于那张转账单 。
根据双方的合同(转账单)显示 , 银行一方是完全按照张先生的委托办事的 , 而且合同(转账单)上 , 张先生也签名确认 , 因此银行一方是没有过错的 。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均判定张先生败诉 。
最后 , 本案例提醒大家 , 但凡涉及到签名确认的 , 请务必要看清楚单据或合同上的具体内容 , 毕竟白纸黑字 , 一旦签上大名 , 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 , 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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