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小客车撞牵引车致4人死亡, 1人受伤,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韶关一小客车撞牵引车致4人死亡, 1人受伤,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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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小客车撞牵引车致4人死亡, 1人受伤,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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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7日
武深高速公路北行846公里+550米
(新博段九连山隧道内 , 属韶关市新丰县地域)
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当天
金某贵驾驶小客车
搭载4名乘客
由南往北进入武深高速后
杨某喜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在前方从停车区驶入了行车道
此时小客车碰撞到牵引车的尾部
造成小客车驾驶员与3名乘客当场死亡
1名乘客受伤

近日 , 韶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武深高速公路韶关段“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
事故原因
韶关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 调查认定 , 事故原因为:
一是金某贵驾驶鄂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进入施工路段隧道后 , 超过施工路段禁令标志限定的速度行驶 , 且疏忽大意 , 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 , 未及时发现前方的车辆并采取有效的减速避让措施 , 并且未确保乘车人系安全带加重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
二是杨某喜驾驶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 且搭载的箱体货物超长超宽并超过核定载质量 。

调查认定
这起事故反映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教训 。 调查认定:
1.金某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 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2.杨某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 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处理结果
1.金某贵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
2.杨某喜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 这起事故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1.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 对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GPS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未能及时处理 , 造成车辆脱管 , 未能发现车辆长期搭载超长超宽的箱体货物 , 同时未及时发现赣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 主体责任不落实 , 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对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 并将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
2.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对赣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管理不到位 , 未及时发现赣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 主体责任不落实 , 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对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 并将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
3.河源市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肇事半挂车反光标识和尾部防护装置检验时 , 未按照相关要求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 , 忽略了反光标识尺寸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截面 高度是否符合规格的问题 , 导致出具的检测报告未能真实反映车辆情况 , 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对河源市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 并将河源市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
◆ 这起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交通运输局虽对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过2次执法检查 , 但对于该公司车辆维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员配备等落实不到位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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