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 , 张超得知了陈莉将给女儿读书的钱用来“包养”廖志杰 , 把所有的钱都交给了廖志杰 , 以此来维持俩人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于是张超有了杀害陈莉的想法 , 但是碍于女儿 , 张超还是继续隐忍了陈莉的行为 。
2008年国庆前夕 , 张超从广州打工回到汪洋镇 , 在10月3日上午11点左右回到了出租屋里 , 两人再次因为陈莉用钱养别的男人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在争执的过程中 , 陈莉不仅用水瓶砸伤了张超的头 , 而且还扬言要找人打张超一顿 。
忍无可忍的张超决定将陈莉杀害 , 从此断了陈莉出轨的可能 。
于是 , 在10月3日下午1点 , 张超将房间的门锁上 , 防止陈莉跑出去求救 。张超强行将陈莉的衣服和裤子都脱掉 , 将陈莉摔在了地上 。 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对着陈莉的脖子连砍了十几刀 , 直至陈莉的头部与身体分离 。
在杀害陈莉后 , 张超慌忙地将家里的所有钱都装进了布袋里 , 找到了寄宿在舅舅家的女儿 , 将全部的钱都留给了女儿 , 最后自己逃到了一个十分狭小的地下室里躲藏 。
不久后 , 张超感觉自己无论如何都躲不过警方的大力追捕 , 于是决定自首来减轻心理负担 。
律师观点本案中 , 因为陈莉出轨多名男子 , 所以导致了与张超之间的矛盾 。 在两人争吵的时候 , 陈莉扬言要找人揍张超 , 从而激怒张超杀害了陈莉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
张超用菜刀将陈莉杀害 , 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认定张超犯了故意杀人罪 , 依法判处其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