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本案中 , 黄某琴与闵某飞的行为 , 可能为故意杀人未遂 , 也可能为故意杀人预备 。
闵某飞与黄某琴系共同犯罪从本案案情来看 , 闵某飞与黄某琴基于长期做情人的动机 , 共谋通过下药的方式杀死闵某 , 在两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 , 有共谋有分工 , 为共谋的共同犯罪 , 在共谋的共同犯罪中 , 不要求两人均实施了实行行为就是正犯 , 虽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 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 , 也是正犯 。
本案中 , 从闵某飞与黄某琴的辩解来说 , 无非是想否认自己参与共谋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帮助作用 , 从而逃脱对其主犯的认定 , 逃避刑罚应有的打击 。 通过前面的分析 , 两人的辩解不能否定对其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 , 两人均为主犯 , 应按照其实施的行为处罚 。
对于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是:一个既遂全案既遂 , 在未遂的情况下 , 两人均应对其未遂的结果负主犯的责任 。
本案中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闵某飞、黄某琴为达到一起生活的目的共谋杀人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予以支持 。 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系犯罪未遂 ,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 , 均积极实施 , 均系主犯 。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均系坦白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黄某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闵某飞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被告人黄某琴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 , 闵某飞与黄某琴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 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各有期徒刑两年 , 量刑适当 , 于法有据 。 最终 , 两人之所以被轻判 , 除了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 , 闵某谅解妻子的行为也是本案轻判的关键 。 在妻子与情人共谋并杀害自己的情况下 , 丈夫选择谅解妻子 , 值得人们深思 。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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