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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或结果犯) , 是以造成死亡结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 。 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 , 是对人的生命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 , 当这种行为现实化 , 导致人死亡的结果 , 就是故意杀人既遂 , 没有发生实害结果 , 就是故意杀人预备或未遂 。 如果行为对生命法益没有紧迫危险 , 无论如何也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杀人行为 , 要么为伤害行为 , 要么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不能犯未遂 。 因此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杀人行为 , 关键看该行为是否对生命法益存在紧迫危险性 。
刑法中的犯罪有的即可由单个人实施 , 也可由多人实施 , 当可以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多人实施时 , 就是共同犯罪类型之一:任意共犯 。 共同犯罪中 ,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 , 理论上将其分为正犯(含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 从而确定其处罚上主犯还有从犯 , 做到罪责刑相适用 。 以下与大家分享一则真实案件 , 就上面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分析讨论 , 敬请阅读和指导 。
【简要案情】黄某琴 , 女 , 1971年出生 。 闵某飞 , 男 , 1978年出生 , 两人系情人关系 。 为达到共同生活目的 , 黄某琴及闵某飞多次预谋杀掉黄某琴的丈夫闵某 。 2021年4月至5月 , 被告人闵某飞、黄某琴多次购买头孢药物 , 并由黄某琴在其丈夫闵某饮酒时将头孢药物放到闵某所吃的饭中 , 欲致闵某死亡 。
闵某飞辩解称:下药是黄某琴提出的 , 药由黄某琴购买 , 黄某琴称想她长期在一块 , 就得想办法把闵某除掉 。 闵某飞在手机上看到人吃了头孢或者感冒药后喝酒对人体伤害大 , 可能要人命 , 黄某琴表示她没钱 , 让闵某飞回来买头孢 。 2021年4月27日 , 闵某飞从武汉坐到信阳 , 在信阳高铁站旁边药店买了头孢并把药交给了黄某琴 。
【为与情人长期厮混,女子在丈夫饮酒时下头孢,获丈夫谅解被轻判】黄某琴辩解称:药是闵某飞让其购买并威胁其去下药 , 其和闵某飞是情人关系 , 丈夫闵某问过两人关系 , 黄某琴没承认 , 但闵某不相信 。 黄某琴和闵某飞在电话里商量怎么把闵某弄死 , 闵某飞说用毒药 。
5月3日 , 闵某从广州回来 , 黄某琴在做面条时 , 用擀面杖把闵某飞给的头孢杆碎了下到面条锅里 。 吃饭时闵某喝了小半塑料杯的白酒 。
以下结合案例 , 展开分析讨论 。
评价闵某飞与黄某琴给闵某下头孢的行为在评价两人行为前 , 我们先来看一个先决问题:服用头孢类抗生素以后饮酒 , 患者表现为面部潮红、球结膜充血、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 , 严重的可能出现血压下降、呼吸抑制、心力衰竭 , 甚至危及生命 。 吃头孢同时喝酒并不一定导致死亡 , 主要为担心二者之间相互作用 , 发生双硫仑样反应 。 双硫仑样反应的严重程度 , 与用药和饮酒的剂量有直接关系 , 其次与患者个体差异有关 。 例如对于老年患者、酒精敏感性高的患者或存在过敏史的患者 , 发生双硫仑样反应症状可更为严重 。
服用头孢后饮酒有危险 , 对大家来说已经是常识性问题 , 给喝酒的人下头孢是不是有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 , 是判断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杀人行为的关键 , 就本案而言 , 可能存在这样两种可能 。
如果黄某琴丈夫喝酒后服用了黄某琴为其下大剂量的头孢 , 开始出现面部潮红、球结膜充血、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 , 严重的可能出现血压下降、呼吸抑制、心力衰竭等明显的药物反应症状 , 黄某琴的下药行为有导致闵某死亡的紧迫危险 , 黄某琴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 , 由于没有导致实害结果 , 黄某琴的行为为故意杀人未遂 。
如果黄某琴丈夫喝酒后服用了黄某琴为其下的头孢 , 因剂量少等原因 , 闵某没有任何症状出现 , 即黄某琴的此次下药行为 , 没有导致闵某死亡的紧迫危险 , 那么 , 黄某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 , 如果对闵某身体造成伤害 , 要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 如果连伤害都没有 , 黄某琴的行为为故意杀人预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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