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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回顾:高中女生把自己强奸了,是否构成犯罪呢?】

张某是某所高中的大姐大 , 平时嚣张跋扈 , 最爱欺负老实人 。
一天 , 张某因琐事与同寝室的室友朱某发生矛盾 , 张某碍于大姐大的江湖面子 , 便怀恨在心 , 誓要给朱某上一课 。 随即便在网上撒下“江湖追杀令” 。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浑身是胆的网友陈某自恃有古惑仔之能 , 见大姐出手阔绰 , 便要为大姐出头 。 张某当即支付1万元指使陈某偷偷溜进其寝室强奸朱某 , 并把朱某的照片交给了陈某 。
当日 , 陈某乘着月黑风高 , 成功潜入朱某寝室 , 发现寝室里只有一个女生 。 陈某一时气血上头 , 也顾不得看清女生的长相 , 便当场实施了强奸 。
陈某见事已成 , 便扬长而去 。 独留江湖大姐大在黑暗中嚎啕大哭 , 哭得个撕心裂肺 。 最后 , 满身委屈的“金主”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 誓要让陈某得到法律的严判 。
简单的说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花钱雇别人 , 结果对方认识错误 , 错把自己给强奸了 。 那么对于双方的行为如何认定?自己雇人把自己“强奸”了 , 是否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在法律上 , 不仅陈某构成强奸罪 , 而且张某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何?这种歪打正着的“强奸自己”也算是犯罪吗?当然如此 , 理由如下 。
1.陈某强奸的对象错了 , 但依旧构成强奸罪既遂
首先 , 陈某属于此次强奸事件中的被教唆者 , 张某属于教唆者 。 陈某是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 。 他把张某当成王某实施犯罪 , 其本质乃是《刑法》理论中针对故意犯罪的“对象认识错误” , 而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
究其一点 , 强奸罪的犯罪故意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受害女性 , 采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关系 , 仅此而已 。
所以 , 陈某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
2.张某虽然歪打正着地成了案件的“受害者” , 但她同样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预备或未遂)
在该案当时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 , 没有张某的教唆 , 陈某就不会犯罪 。 因此 , 张某属于陈某犯罪的教唆犯 , 与陈某共同构成强奸王某的共同犯罪 。
但是 , 由于张某被“误奸” , 使得原来的犯罪者变成了现实的受害人 , 张某原本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 , 她作为犯罪分子 , 对犯罪同样产生了认识错误 , 这种错误称作“打击错误” 。
总结:张某、陈某强奸陈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其社会危害性相同 , 故两人都是本案的主犯 。 不要认为自己“强奸”自己是不可能的事 , 现实中也是存在同样案例的 。 对于强奸罪 , 女性只是不能成为直接实行犯 , 但是也可以成为间接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
对于此案 ,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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