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42岁男子表示不服


“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42岁男子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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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42岁男子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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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42岁男子杨某在某酒吧喝酒时 , 认识了女子小丽 , 两人边喝边聊 , 相谈甚欢 , 大有一番相见恨晚的感觉 。 推杯换盏之中 , 不消一会儿 , 几瓶酒便下了肚 。
从酒吧出来后 , 两人明显都有了点儿醉意 , 之后便心照不宣地彼此搀扶着到酒店开了房 。 进入酒店房间后 , 两人随即便发生了关系 。
事后 , 小丽以看中某款新上市的包包 , 却囊中羞涩无钱购买 , 对杨某进行暗示 。 杨某一听这话 , 顿时心领神会 , 当即非常大方地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 , 给小丽转了6000元钱 。
两人又在房间呆了会后 , 便相伴着一起离开了酒店 。 然而 , 几天之后 ,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 , 他竟然会因为涉嫌嫖娼被警方传唤 , 随后还被行政拘留了10日 。
【“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42岁男子表示不服】原来 , 上次在酒店和他一起开房的女子小丽 , 是一名失足女子 , 还曾因此被多次行政处罚过 。 前些日子 , 小丽在其他酒店从事卖淫嫖娼非法活动时 , 被警方当场抓获 。
随后 , 警方通过翻查小丽的手机转账记录 , 顺藤摸瓜发现了杨某 , 并随即对其进行了传唤 , 并最终以涉嫌嫖娼将杨某正式行政拘留 。
不过 , 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 , 杨某却表示了不服 , 认为自己并不属于嫖娼 , 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 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做出的不当判罚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本案中 , 杨某和小丽之间到底属不属于卖淫嫖娼呢?对此 , 有律师认为:
卖淫嫖娼 , 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 ,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
因此 , 卖淫嫖娼有三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
本案中 , 杨某和小丽在酒吧相识 , 之前并不认识 , 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事后 , 杨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 , 给小丽转了6000元 , 两人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杨某和小丽在酒店也实际发生了关系 。
综上所述:乍一看的话 , 杨某和小丽的确属于卖淫嫖娼 , 因为两人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 。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卖淫嫖娼 , 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杨某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 , 因此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 乍一看 , 也完全属于合法合规的处罚 。

那么 , 现在问题来了 , 为什么杨某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嫖娼呢?对此 , 杨某的观点是:
1、他事先并不知道小丽失足女子的身份;
2、他自始至终并没有和小丽达成卖淫嫖娼相关的协议;
3、他给小丽转的6000元钱 , 是为了表达好感 , 给她买礼物的 , 并不是嫖资 。
综上所述:他和小丽之间并不属于卖淫嫖娼 , 因为两人并不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 也就是俗称的“嫖资” 。 两人发生关系 , 纯属男女之间情投意合的行为 。 因此 , 他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做出的不当判罚 。

那么 , 现在问题又来了 , 对于本案 , 法院会如何做出判罚呢?对此 ,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杨某和小丽之间自始至终并没有达成卖淫嫖娼相关的协议;
2、杨某给小丽的6000元钱 , 是给后者买礼物的 , 无法认定为嫖资;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
综上所述:由于无法认定杨某给小丽的6000元钱 , 属于嫖资 , 因此 , 杨某和小丽之间涉嫌卖淫嫖娼 , 明显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 撤销警方对杨某的处罚决定 。
最后 , 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 , 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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