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还在交养老金,跟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按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处理?为什么?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现在很多人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人仍“壮心不已”,而到了退休年龄无论你领没有领退休金再出来工作,与用人单位就是雇佣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无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两者只一字之差,倒底差在哪了呢?先说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同点:两者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动报酬 。
两者主要区别:
【超过退休年龄还在交养老金,跟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按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处理?为什么?】签订劳务合同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只有经济关系,除了财务上关系再无其他关系 。
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除了享受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之外,还与用工单位存在着人事关系,单位会为其支付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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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就与单位无人事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在现实中工作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就算你没有领退休金,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仲裁部门认为录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规,劳动合同不成立 。
我并不是说在劳务合同中出现劳务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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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就没有人管,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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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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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经办过,人社局是这样处理的,即超过退休年龄,只能按当年退休年龄计算,多余的属自己缴的退给本人,公司缴的不退本人和单位,拿入国家退休缴费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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