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跳楼女子,三年里随叫随到堕胎四次,亮丽背后的污秽( 二 )


自这件事以后 , 刘某便如人间蒸发一般消失在了小丽的生活 , 两人的所有联系方式都被刘某拉黑删除 , 不甘心的小丽来到刘某公司 , 而刘某只是冷冷撇下“分手”二字 。
在跟刘某在一起的三年里 , 得知她被包养 , 她身边的所有朋友亲邻都对她戴上了有色眼镜 , 公司里也是流言蜚语不断 。

被多次堕胎伤害的身体、被伤害的感情和心理让此时的小丽濒临崩溃 。 绝望的她再也看不到人生的希望 , 如此一来她想到了结束自己这羞辱的一生 。
律师观点本案中 , 小丽因堕胎伤身和被抛弃的绝望而选择跳楼自杀 , 究其根本还是因为轻信了刘某的承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 。
她与刘某形成的包养与被包养关系实际上并不受法律的任何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包养所签订的任何协议 , 都是违反公序良俗 , 如有一方违约 , 另一方完全无法维权 。

在民事活动中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诸如包养一类有悖公序良俗的协议 , 只能由签订双方自愿遵守 , 法律只会判定无效 。

其中 , 包养关系中男方花在包养女孩身上的钱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无论哪一方都无权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更何况这挥霍还是用在了情人身上 , 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 。
自杀需要极大的勇气 , 所幸小丽没有跨出最后一步 , 若是跳了楼便只有她的家人会为她伤心流泪 。 社会上有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诱惑 , 每个人都需要擦亮双眼 , 谨慎选择好自己要走的每一条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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