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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武汉 。 李女士在某行开了一张卡 , 并把这些年攒下的1000万现金存进去 , 没想到取款时卡就只剩6元 , 询问该行无果 , 将该行告上法庭 , 而结果刷新了人们的认知 。
李女士是一位成功人士 ,这些年做生意挣了些钱 。 考虑到自己资金的安全 , 决定找个安全的地方存起来 , 于是就想到了家附近的某行 。
在离家的前一天 , 李女士在柜员的帮助下办理了一张卡 , 随后把这些年攒下的1000万存入了这张卡 , 李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 。 第二天 , 李女士就离开了家 。
四个月后 , 李女士因需要资金周转 , 就去该行转些钱出来 , 没有想到柜员告知李女士卡里面余额不足 , 只有六块 , 李女士觉得莫名其妙 , 再三确认 , 卡里面真的只有六块 , 质问柜员钱到底哪里去了 , 而柜员告诉李女士 , 她没有权利得知资金去向, 多次询问无果后选择报警 。
民警的到来 , 工作人员不敢隐瞒 , 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 原来李女士的一千万被内部工作人员韦某转走 , 经过审讯得知 , 韦某伪造了协议把1000万转到其公司 , 在李女士存钱的第二天就把钱转走了 , 一天之内转账达81笔 , 期间李女士没有收到过短信。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 , 发现韦某不止一次把钱转走 , 几年前已经开始 , 转了2.5亿 , 李女士的钱是在该行被转走 , 李女士要求该行给个说法 , 而该行表示对这件事不知情, 不会负责 。 李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
1.法庭认为这件事是李女士泄露个人隐私造成的,判定李女士承担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可若存款人因自己过错遭受财产损害时 , 银行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李女士未尽到双方签订的保密义务 , 由自己的错误导致钱被转走 , 存款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
2.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 , 对审判结果存在严重质疑 , 于是提起上诉 。
在法庭上 , 李女士声称 , 她办卡的第二天就直接离开本地 , 期间从未使用该卡 , 也没有对任何人泄露信息 , 而只有该行掌握自己的隐私 , 同时 , 是该行内部人员韦某把钱转走 , 该行没有尽到对员工的管理义务 , 而该行也没有对韦某出示的协议进行审查 , 明显存在过错 。
而该行辩称 , 韦某之所以能够转走李女士的钱 , 是因其知道李女士的相关信息 , 而这些信息都是李女士无意泄露的 , 按照规定 , 因客户个人过错存款行不承担责任 。
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 ,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 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商业银行应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具体包括为储户银行卡内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具体内容 。 同时 , 李女士作为存款人 , 亦负有妥善地保管好个人信息及密码信息 , 防止泄露或者被他人盗取的合同义务 。
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李女士因个人泄露隐私被该行内部人员知道 , 违反了合同法保密原则 , 导致钱被转走 , 其存在重大过错 , 理应该负主要责任;而该行作为存款行 , 未尽到审查韦某转钱相关手续的各种资料, 同时未尽到对员工的监督管理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负相应的责任 。
最终 , 二审判该行赔偿450万 , 另加四个月的存款利息 。
在存取款时一定要谨慎 , 千万别泄露了个人的隐私 , 否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 【存银行1000万现金只剩6元,银行:丢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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