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万达电影”观影促销券虚假宣传被罚
37.9元的电影票使用“观影权益券”后反而变成了39.9元......今年2月,《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消费者用万达电影“观影权益券”票价秒涨2元 。5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获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 。
使用“观影权益券”购票价格更高
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最新消息|“万达电影”观影促销券虚假宣传被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2022年2月10日至15日,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向某网购平台发布广告,宣传“29.9元观影权益券、5元爆米花权益券;一键领取”等 。其中包含“29.9元起观影权益券*3(有效期15天)”,并附《活动规则》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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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消费者在万达电影手机APP上使用上述“观影权益券”购买电影票时发现,“观影权益券”和其它“优惠券”混用;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使用“观影权益券”(“优惠券”)购票比直接购票的费用还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万达电影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观影权益券”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相关规定,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多地使用“观影权益券”反而更贵
律师观点:消费者可要求兑现承诺
今年2月,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张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投诉,他用万达“29.9元起观影权益券”在长春万达影城活力汇店买电影票时,发现不对劲:页面显示票价37.9元的电影《奇迹·笨小孩》,勾选使用“观影权益券”后,价格竟变为3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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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尝试多次使用“观影权益券”购票价格均为39.9元
《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切换北京、长春、西安三个城市进行体验测试,发现在长春和西安使用“观影权益券”后,原价33元的电影票变为3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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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城市后,采访人员使用观影权益券选择在西安影院购票
在张先生发给采访人员的“观影权益券”截图中,采访人员看到券面的使用规则为“凭券于万达电影APP、微信小程序,支付29.9元起可换购任意2/3D影票一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城市观影需支付39.9元起),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票价浮动,使用优惠券码时可能出现补差情况,请见订单支付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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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久成对此表示:“商家明知只有少数或部分影片才可以使用‘观影权益券’享受到优惠,却宣传可以‘换购任意2/3D影票’,这种行为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涉嫌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兑现权益承诺,或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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