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死者刘海龙:持刀砍人被反杀,他的故事比你想的更恶劣( 二 )


2001年7月 , 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 , 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 ,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 ,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 , 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 , 从19岁开始偷窃 , 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
在他被判刑的这两次打架斗殴中 , 刘海龙一次造成对方粉碎性骨折 , 一次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造成对方左侧胸腔积液 。 所以结合8月27号当晚情形来看 , 如果不是因为砍刀意外滑落 , 刘海龙对于田造成更大危害的可能性很大 , 他的行为应以“行凶”论处 , 所以于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而正当防卫因为是公民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 , 所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 所以公安机关撤销了于田一案 , 于田不需要对刘海龙的死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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