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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 女子贺某是某小区的保安 , 执勤的地方在售楼部旁边 , 谁曾想到 , 她当个保安 , 竟然被保安队长威胁 , 还差点被对方侵犯 。
保安队长曾某 , 是贺某的上级 , 平时喜欢和贺某开一些男女之间的玩笑 , 口头上占占贺某便宜 , 贺某也曾为此恼怒 , 但两人毕竟是同事关系 , 曾某没有过线 , 贺某也不好多说什么 。
事发这天晚上 , 轮到贺某执勤 , 白天的时候 , 有点事情耽搁了 , 没有睡好 , 晚上上夜班时 , 难免有些犯困 。 曾某凌晨3点到执勤点检查时 , 正好发现贺某趴在桌子上睡觉 , 万万没想到 , 看到贺某睡觉的一幕后 , 他心里升起了邪念 。
当然 , 强奸是犯法的 , 这种事情不能干 , 但曾某很快有了其他主意 。
曾某把贺某叫到办公室 , 先是劈头盖脸地说了她一番 , 旋即语气一转 , 对贺某说 , 他要把这事告诉主管 , 这可不是小事 , 主管三番两次强调 , 严惩上班睡觉行为 , 抓住后予以重罚 。
上班睡觉 , 原本就理亏的贺某 , 在听曾某说她的时候 , 她就有些害怕、担忧 , 听曾某说要告诉主管后 , 贺某心里想的是怎样才能让曾某不上报 。
从心理学上讲 , 曾某采用了层层递进 , 逐级加码的方式 , 给贺某造成巨大的心里压力 , 正当贺某寻思徘徊怎么办的时候 , 曾某突然提出 , 只要你愿意与我发生关系 , 我就可以不上报 , 还保证以后都护着你 。
穿着一条内裤的曾某 , 一边保证 , 一边对贺某动手动脚 , 并用双手搂抱住贺某 , 欲对贺某实施侵犯 。
不能这样!贺某清楚过来 , 推搡拒绝曾某 , 多次拒绝后 , 曾某终于放弃了进一步举动 , 这种事情不能强来 , 否则就犯法了 。 贺某离开的时候 , 曾某注视着她离去 , 他以为这事就结束了 , 谁曾想到 , 这仅是开始 。
第二天下班回家后 , 贺某把这事告诉了自己丈夫 , 在丈夫的陪同下 , 贺某选择了报警 , 误以为没有触犯法律的曾某 , 很快就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从法律上讲 , 曾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违背妇女意志 , 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在曾某看来 , 他只是抱了贺某一下 , 动了动手 , 并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 , 和强奸罪不沾边 ,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
首先 , 强奸的手段分两种 , 一种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 , 压制妇女反抗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
第二种是 , 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 违背妇女意志 , 与其发生关系 。
曾某发现贺某执勤时睡觉后 , 以要报告主管要挟贺某 , 使贺某陷入害怕、恐惧状态 , 然后将贺某带到办公室 。
随后 , 曾某在仅穿一条内裤的情况下 , 强行搂抱贺某 , 对其动手动脚 ,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 曾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 , 强奸罪是行为犯 , 分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犯罪状态 , 曾某的行为不属于预备和既遂 , 没有异议 。
需要讨论的是 , 曾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还是犯罪未遂呢?
在刑法理论上 ,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 犯罪未遂是指 ,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 没能完成犯罪的行为 。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 , 属于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是指 , 实施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 ,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
【男保安以要举报女保安上班时间睡觉为要挟,欲与其发生关系】
欲达目的而不愿的 , 属于犯罪未遂 。
从程度上讲 , 曾某以报告主管 , 要挟贺某的方式 , 并没有达到完全压制贺某反抗的程度 , 贺某的确害怕 , 但还没有害怕到不敢反抗 。
在这种情况 , 曾某双手搂抱贺某 , 对其上下其手 , 遭到贺某反抗后 , 便不再继续的行为 , 应评价为犯罪中止 , 而不是犯罪未遂 。
《刑法》第24条规定 ,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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