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市河西区正乾烟酒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被处罚 。
【展示销售6瓶涉嫌侵权白酒 天津市河西区正乾烟酒商行被罚3万余元】
据公示显示 , 2022年3月11日 , 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8号的个体工商户天津市河西区正乾烟酒商行(张艳艳)进行现场检查 , 发现其店内展示销售标识贵州茅台酒、青花汾酒、国窖三个品牌白酒共6瓶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执实强〔2022〕4号)及财物清单 , 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 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未提出异议 。 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对该案立案并展开调查 。 经查 , 当事人在未查验白酒推销人员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 , 于2021年8月采用现金形式从白酒推销人员处购进标识为贵州茅台酒、国窖、青花汾酒三个品牌的白酒6瓶并在店内展示销售 。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 , 上述6瓶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经营额共计11093元 。 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涉嫌存在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 应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 , 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工作 , 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该委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综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 , 决定处罚如下:一是警告;二是没收侵犯贵州茅台酒、国窖、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三是罚款33279元 。
【来源:食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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