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猥亵,男子出手制止被拘留,作案人却无罪释放?


妻子被猥亵,男子出手制止被拘留,作案人却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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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猥亵,男子出手制止被拘留,作案人却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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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猥亵,男子出手制止被拘留,作案人却无罪释放?


“我妻子被猥亵 , 我出手制止 , 为什么我被拘留 , 他被无罪释放” 。 张某将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 理由是自己的“正当防卫”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 有关单位:菜市场过道狭窄 , 无意触碰 , 殴打60岁以上老人 , 应该处罚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事实 , 老余和工友在生鲜超市内购物 。 期间 , 老余走过两个蔬菜摊位中间过道 , 当时王玲正站在过道上整理摊位上的蔬菜 , 因过道狭窄 , 老余经过时无意碰到王玲身体 。 之后 , 王玲大声叫起来 , 在超市内的王玲丈夫张某得知妻子被老余摸了 , 便不分青红皂白 , 对老余一阵暴打 。
暴打此类男子 , 自苦以来都是“大快人心” 。 但经有关单位查证属实 , 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老余实施了猥亵行为 , 张某正义的行为一下子成了违法行为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处5日至10日拘留 , 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 如果殴打的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 , 处10日至15日拘留 ,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本案中 , 案发时老余已经62岁 , 因此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2、看着老余无罪释放 , 自己锒铛入狱 , 张某一怒之下 , 将有关单位告上了法院 。


张某认为:其一 , 二个监控摄像录制了老余的猥亵行为 , 有关单位以无人看见证据不足为由 , 不对猥亵者进行处罚 , 反而处罚为维护妻子不受辱、不受性侵害的自己 。


此处罚于理、情、法都是错误的 , 且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


其二 , 妻子将老余的行为告诉自己后 , 自己十分痛恨 , 叫住老余给了他一巴掌 , 将其赶出超市 , 自己教训余金旺的行为正确适度 , 是社会、法律所能接受的行为 。


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有关单位处罚自己明显不当 。



面对张某的起诉 , 相关单位称:其一 , 张某诉称的第三人老余用手摸自己妻子身体敏感部位并非其亲眼所见 , 只是听妻子所说 。


张某诉称监控视频中有老余骚扰的动作 , 但事实是从监控中并不能明显体现第三人老余有故意猥亵对方身体的行为 。


其二 , 张某在听妻子王玲说第三人老余用手摸了她后 , 在超市收银台附近将老余叫住 , 接着就用手脚殴打老余的脸部和腿部位置 , 并非张某所说的给了对方一个巴掌 。


而且从监控中显示当时老余没有任何逃跑的意图和反抗的行为 , 张某却肆意殴打老余 , 造成老余脸部明显臃肿 , 且手脚多处破皮受伤 。


其三 , 经过办案民警调查取证 , 老余确实有触碰王玲身体部位的行为 , 但那是过道狭窄 , 人较拥挤情况下的偶然行为 。 目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老余有多余的猥亵动作 , 因此张某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



3、关于本案的焦点所在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我国法律规定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要构成正当防卫 , 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 而不是为了报复泄恨 。


本案中 , 张某殴打老余的行为 , 系妻子王玲告诉自己遭受到了侵害 , 张某在未完全清楚事情始末、未经确认的情况下 , 就随意使用暴力殴打他人 , 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退一步讲 , 即使妻子真正受到了非法侵害 , 此时不法侵害也已经停止 , 张某的行为也并非出于防卫目的去制止不法侵害 , 而是为了报复泄恨 。



综上所述 ,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正对不正”的要求 , 因此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 属于故意伤人 。
【妻子被猥亵,男子出手制止被拘留,作案人却无罪释放?】

4、法院经审查认为 , 正当防卫必须要求制止不法侵害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余实施了不法侵害 , 因此对张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 有关单位对铁柱拘留10日 , 罚款500元处罚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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