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强奸一男子致其死亡,法院这样判


两女子强奸一男子致其死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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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强奸一男子致其死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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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强奸一男子致其死亡,法院这样判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当时的原文记载:
宝山某镇 , 有周姓姊妹 , 凤宝、蓉宝 。 虽属村姑 , 而丰致嫣然 。 惟天性风骚 , 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 。 某年秋初 , 周氏姐妹 , 正在田间脱花 , 适某店学徒李甲 , 途经其处 , 为周氏姐妹所嬲 , 席地交欢 。 时正夕照西沉 , 金风送爽 , 某学徒恣情不休 , 竟至精脱而死 。 时儿女手足无措 , 呆若木鸡 , 适有警士过此 , 遂为所见 , 询得实情 , 带回所中 。

案件的初步审判
在警察将该案件送到县知事的手中后 , 知事本人却犯了难 。 因为在二女子和死者李甲发生性关系的时候 , 并没有目击证人在场 , 所以无法断定究竟是李甲强奸了两名女子 , 还是这两名女子强奸了李甲 。
不过知事本人并不是遇到难处就退缩 , 他令手下的经过暗中调查得出结果:群众们都说李甲是个老实人 , 而这两名女子却是风流成性 , 无欢不谈 。 因此 , 知事本人便认为是这两名女子强奸该男子的可能性大 。
但是难题来了 , 当时的法律同现在的法律一样 , 强奸男人是不算犯罪的 。 但毕竟出现了李甲死亡的严重后果 , 不对二女子进行惩罚又显示不出法律的威严 。 因此 , 知事经过冥思苦想 , 给二女的所作所为定下了这样一个结论:
周氏姐妹强奸李甲并致其死亡 , 犯有过失杀人罪 , 但李甲也是“初尝风月” , 亦坐“贪欢情节” 。 因此 , 判处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民国法庭
也就是说 , 当时的知事认为二姐妹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同时将“强奸”李甲的行为作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 , 纳入到了该罪的处罚之中(奸非致死) 。
这时 , 号称“民国第一大律师”的曹汝霖(后来成为了汉奸 , 五四运动时期“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曹汝霖的家)听闻此事 , 顿觉义愤填膺 。 逢人便说:“这个鬼地方(案发地)就没有人懂法吗?”后来 , 周氏姐妹的一个亲戚请求曹汝霖做二姐妹的辩护人提起上诉 , 曹汝霖欣然应允并表示分毫不取 。 他遂写好上诉状 , 交给了二审法院 , 也就是当时的江苏高等法院 。

曹汝霖像
曹汝霖的辩护事由
二审中 , 曹汝霖对于周氏姐妹的辩护事由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曹汝霖认为 , 本案李甲的死亡确属”以奸毙命“ , 但关键不在于女子强奸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 而在于李甲作为死者 , 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强迫成奸” 。 基于案件的此点 , 曹汝霖提出了以下理由 , 笔者为了行文简洁 , 精简如下: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经风的少女而已 , “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 , 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 。 假设不是李甲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 那周氏姐妹又怎么可能“得逞”呢?
2.当前 , 李甲已经死亡 , 案件又无目击证人 , 属于“死无对证”的情形 。 此时依据第一条理由 , 当下是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不是“自愿”的
综上所述 , 曹汝霖认为很大程度上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强奸”李甲 , 实为“通奸” , 该案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 对周氏二姐妹应当做无罪处理 。

处理结果
江苏高等法院听完曹汝霖的辩护也拿不定主意 , 于是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 , 二机关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见 。
最终 , 二姐妹被无罪释放 。
结语
其实 , 笔者是想通过本案给大家讲两点我自己对于这种女人“强奸”男人的看法:
1.法律问题:依照当前的法律 , 妇女强奸男性的确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 但是 , 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已经进步 , 妇女强奸男性只是不构成强奸罪 , 但要构成强制猥亵罪 , 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

2.证据问题:在承认以上结论的情形下:
一旦出现妇女和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 虽说对妇女可以以“强制猥亵罪”对其作出处理 。 但是还要考虑到 , 强奸罪的证据一般是男性的精液、精斑以及因强制行为造成的妇女身体上的伤痕等 , 但强制猥亵的证据表现为何物?
在无证人的情形下 , 除非情势特别明显 , 否则我们一般都认为男子处于优势地位 。 即使对于男子身上出现的伤痕、现场留下的精斑 , 也会认为这是男子强奸女子所致 , 而不是妇女“强奸”男子的后果 , 再碰上双方各执一词 , 恐怕结果依旧未可定 。 这是妇女“强奸”男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证据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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