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这种“危险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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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这种“危险油”被判刑!


日前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男子卖这种“危险油”被判刑!】被告人付某犯危险作业罪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六个月

(法院起诉书截图)
2020年8月 , 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白某某 , 两人谈好由白某某从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95号汽油给付某 。 后付某在云溪区某街道原建筑公司废弃无人居住的院内 , 将一台厢式货车改装成了一辆移动加油车在此院内为他人加油 。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 , 付某共计从某石化有限公司白某某处购买了95号汽油144吨 , 总价值为64万余元 。 付某将购买来的汽油采取散卖的方式销售给他人 , 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 ,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其私自改装的移动加油车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 , 同时在帮他人加油操作过程中存在危险作业的行为 , 共计违法所得4万元 。
2021年3月23日 , 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获了其改装的移动加油车 , 该车内尚有净重0.77吨的汽油 ,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定:该油罐内样品闪点低于60摄氏度 , 属于危险化学品 。
案发后 , 付某自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且主动全额退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构成危险作业罪 。 被告人付某自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 系自首 , 且愿意接受处罚 , 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 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 可以宣告缓刑 , 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问题来了
为什么要禁止“黑汽油”?
原因很简单
这会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
更重要的一点
从消防安全隐患角度来说
汽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
即使遇到较小的火源
极易引起燃烧爆炸
非法运输、销售私藏散装汽油
安全性难以保证
3月27日 , 广西南宁高新区一露天集装箱发生火灾 , 现场不时响起爆炸声 ,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控制住火势 。 此次事故 , 共有3辆车在大火中烧毁 , 其中2辆为非法售卖私油的油罐车 , 一辆是违规改装储存汽油的面包车 。 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后经消防部门查明 , 此次火灾原因为 , 油罐车向改装面包车违规输油时 , 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 对此 ,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辖区公安分局对该起案件进行侦办 , 对涉案的梁某、蒙某、朱某3人 , 以危险作业罪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蓝叔有话说
“黑汽油”如同一枚“流动炸弹”
威胁的是无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不要以身试法
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等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蓝叔也在这里提醒大家
给爱车加油
要选择正规加油站
不要贪图便宜加“黑油”
不仅有损爱车 , 还可能酿成大祸
而且 , 谁又能保证
“黑汽油”一定是好汽油呢?

普法时间

危险作业罪入刑 , 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 , 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 , 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 , 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法官提醒各位消费者 , 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 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 , 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 , 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 , 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 , 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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